两家A股公司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倍轻松(688793)6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2024年期间,公司实控人马学军通过安排孙公司深圳市倍轻松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健康科技”)转出资金、组织部分员工申请备付金借款、向供应商提前支付采购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8593.29万元、6060万元、2533.29万元,其中资金占用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22%。
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马学军三次指使倍轻松向健康科技转账用于开立定期存单,并以相关定期存单到期的本息金额为最高质押担保余额,分别于2024年7月5日、2024年9月12日、2025年1月6日为绍兴茂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捷威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及浙江安臻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3024.75万元、3010.50万元、3022.5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7%、7.43%、7.46%,质押担保所获资金最终由马学军使用。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认为,倍轻松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质押担保事项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
1.对倍轻松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8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450万元罚款;
3.对时任倍轻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赵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4.对时任倍轻松监事尹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日,ST易联众(300096)公告称,6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一、2018年10月,公司实控人张曦私自以易联众名义为张曦及其关联方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京发置业”)向张利云的5.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易联众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71.61%,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0年5月和6月,张曦再次私自以易联众名义重新确认为前述债务余额5.42亿元、5.55亿元(已扣除债务抵销部分)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分别占易联众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62.02%和63.52%。2024年8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2018年2月,张曦因个人资金缺口,私自以易联众名义向苏州诺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苏州诺金”)借款6000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苏州诺金直接转入京发置业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8.06%,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4月,张曦归还借款3000万元。2023年5月,张曦归还剩余借款。
三、2021年3月,因张曦妹妹张华芳存在资金缺口,张曦及张华芳私自以易联众名义签署共同借款协议,与张曦、张华芳等三方向高彩娥借款5000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高彩娥直接转入张华芳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5.72%,构成关联交易。2025年8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四、2023年2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利云请求易联众及相关方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13亿元的仲裁申请,并向易联众及相关方寄送相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2023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苏州诺金请求易联众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558.27万元的民事诉讼,并向易联众寄送相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
根据有关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拟决定:
对易联众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张曦给予警告,并处以1750万元罚款;
对时任易联众首席战略规划师张华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对时任易联众副董事长、执行总裁黄文灿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时任易联众财务总监陈东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