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6月15日晚间,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科技”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秘三名高管一并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涉及一笔5184.62万元光伏电池买卖合同纠纷,该诉讼金额占净资产超10%,公司知晓案情后未按期披露、补充披露滞后,信披存在遗漏且披露不及时,三名核心高管被认定负主要责任。
公告披露,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君、高飞、张昆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称,经查,国晟科技与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航电气”)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5,184.62万元。2026年4月24日国晟科技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时,已获悉该笔诉讼情况,但未包含在内,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该笔诉讼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超过10%,公司迟至2026年5月22日才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国晟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吴君作为公司董事长、高飞作为公司总经理、张昆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晟科技及吴君、高飞、张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此前,国晟科技6月12日晚间公告称,子公司诉讼一审被判支付4625万元货款及违约金等。
公告显示,国晟科技于2026年5月22日披露了大航电气诉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晟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据上述公告,被告一、二、三分别为安徽国晟新能源、吴君、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日,原告、被告一签订了《太阳能电池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购买价值5124.69万元的单晶电池片。
2025年12月1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于被告一向原告的所有付款义务,被告二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被告一、被告三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对于被告一向原告的所有付款义务,被告三以其持有的国晟科技221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原告自2025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27日向被告一发出了所有货物,双方经结算货款总金额为5124.69万元,至2026年3月16日所有货款的付款期限已经全部到期,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合同价款。
大航电气请求法院判令安徽国晟新能源立即向其偿还货款本金5124.6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59.93万元,合计5184.62万元。判令吴君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三持有并质押给原告的国晟科技的2,210万股股份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本次一审判决被告安徽国晟新能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航电气货款4624.6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保全担保费10.37万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吴君对上述被告安徽国晟新能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同时,原告大航电气对被告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10万股股份享有质权,对上述被告安徽国晟新能源应付款项,原告有权就该质押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国晟科技表示,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双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开资料显示,国晟科技成立于2002年,2015年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大尺寸高效异质结光伏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光伏组件及电池、光伏电站EPC业务、园林工程、园林景观设计、园林行业其他。
业绩方面,国晟科技已经自2020年起连续六年亏损。最新财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亿元,同比增长25.02%;净利润及扣非净利润分别亏损3484万元及35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