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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5 19:22:01 股吧网页版
自然资源部:将研究制定有关文件和地质勘查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6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即将迎来一周年的重要节点,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在会上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筑牢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治根基。”

  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新《矿产资源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条例》从增强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相关负责人指出,一是建立全链条政策体系,《条例》提出国家完善多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二是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采取保护性开采措施。三是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条例》明确相关活动应符合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四是统筹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依法开展相关活动。五是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备,建立健全供应安全预警监测工作体系。六是积极推动125个矿种的“三率”指标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引导矿山科学规范开采、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矿业权取得、转让、续期等实操问题,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以招标方式出让,避免“唯价高者得”。同时,细化协议出让情形,允许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助力增储上产。针对转让与续期,明确协议出让不满5年等禁止转让情形;续期须在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申请,并实行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制度,遏制“圈而不探”。此外,《条例》明确矿业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费用,同时细化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减免情形,鼓励矿业权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针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研究制定有关文件和地质勘查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创新监管理念,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于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当依法备案;基于备案信息从单位规模、技术能力、人才装备、信用状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能力评价;基于综合能力评价结果,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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