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6月15日晚间,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或“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泰运(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浙江)供应链”)起诉宁波江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辰智能”)及三名关联方合同违约一案迎来一审判决,法院确认子公司合计享有超3464万元货款、服务费、律师费等多项债权,相关自然人对核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立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立辰”)以自有不动产作价兜底赔付。本次仅为一审判决,涉案被告均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续上诉流程、款项执行回款均存在不确定性,该案暂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影响暂无法预判。
公告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泰运(浙江)供应链与江辰智能、朱立洲、项静、安徽立辰因合同纠纷事宜,永泰运(浙江)供应链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根据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泰运(浙江)供应链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永泰运(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享有被告宁波江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债权31,296,192.00元、服务费债权3,345,098.18元、以31,296,192.00元为本金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按同期四倍LPR计收的违约金债权、律师费债权30,000.00元、担保费债权20,000.00元;
2、被告朱立洲、项静对上述债权中的货款债权31,296,192.00元、服务费债权3,345,098.18元、以31,296,192.00元为本金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按同期四倍LPR计收的违约金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3、被告安徽立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就第一项债权未能清偿部分在其提供的权证号皖(2023)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11497号项下的不动产价值范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基准日)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永泰运(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39,043.00元,由被告宁波江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朱立洲、项静、安徽立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担。其中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宁波江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朱立洲、项静、安徽立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永泰运(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
永泰运称,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原、被告是否上诉、判决最终可执行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被告江辰智能、朱立洲、项静均为失信被执行人,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6月10日,永泰运披露,拟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合伙企业定向发行不超过21,850,613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永泰运披露的《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公司系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夫妇控制的合伙企业。陈永夫出资450万元(占90%),金萍出资50万元(占10%),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萍。永泰投资于2024年11月28日成立,除参与本次发行外,尚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
永泰运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9,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永泰投资承诺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形。
业绩方面,2025年年报显示,永泰运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7.86亿元,同比增长48.3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亿元,同比增长21.73%——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1.04亿元,同比下滑17.7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22亿元,同比大幅下滑172.75%,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严重背离。
进入2026年一季度,颓势延续,期内永泰运营业收入9.65亿元,同比下降8.79%;归母净利润3455.63万元,同比下降7.72%;扣非净利润3169.02万元,同比下降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