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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5 20:08:50 股吧网页版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落地,36种关键矿产迈入“国家统管”时代
来源:北京商报

  我国战略性矿产全面迈入“国家统管”新阶段。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该《条例》将稀土、钨、锂、钴、镓、锗等36种关键矿产正式列入国家级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随着“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体系正式启动,我国关键矿产供给、市场定价、产业竞争格局迎来系统性重塑,为新能源、高端制造、未来科技等核心产业链筑牢资源安全底座。

  在顶层制度设计上,《条例》明确,国家完善财政、金融、土地、生态环境、产业、进出口等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条例》划定管控边界,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

  新规落地推动行业形成三重结构性变革,全面改写矿产产业运行逻辑。“科创中国”专家库专家高承远表示,此次《条例》落地,意味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从过往“分散管控”正式升级为“全链条统筹”,将36种关键矿产,通过“探产供储销”一体化体系对冲全球供应链波动风险。

  在供给端层面,矿业权审批权限大幅上收。《条例》完善矿业权设立方式,明确了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以及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急需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经国务院同意可直接授予采矿权。

  针对矿体多头开采乱象,《条例》划定红线,“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在市场运行逻辑层面,关键矿产从“市场定价”转向“战略定价”。《条例》要求,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矿山生产能力、外部运输条件、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编制产能储备建设方案,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合理规划生产能力,确保应急增产需要。

  同时,《条例》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产地储备期限应当与矿产资源相关规划相衔接,原则上不少于五年。纳入产地储备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采或者压覆。

  此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国家矿产品储备工作,定期拟订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动态调整储备品种规模。

  对此,高承远分析,锂、钴、镍等作为动力电池核心原材料,此前因价格剧烈波动困扰上下游企业,国家储备调节机制相当于为新能源产业链装上“稳定器”,同时,宣告行业低价抢矿时代终结,企业资源获取需贴合国家战略,合规成本持续提升。

  与此同时,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绿色合规企业优势凸显。《条例》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采矿权人应当协同实施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采矿权转让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转让人在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对矿区生态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

  针对本次《条例》落地,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投资部副主任袁帅表示,新科技革命驱动全球产业升级,战略性矿产需求持续攀升,供需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条例》的全链条统筹体系,相当于为我国关键矿产安全供给装上“稳定阀”,既能通过统一规划遏制上游产能无序扩张,又能结合下游产业需求动态调节供给节奏,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价值最大化释放。

  数据显示,我国稀土、钨、锡、钼、锑、镓、锗等14种矿产储量居世界第一。业内普遍认为,《条例》落地是我国从“矿业大国”迈向“矿业强国”的关键举措,将持续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供应链优势和国家安全优势,推动我国战略性矿产行业迈向高质量、安全化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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