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晟科技及相关人员因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中国基金报记者牛思若
6月15日,国晟科技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据警示函披露,公司与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航电气)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5184.6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重超10%。
不过,国晟科技未在2026年4月24日披露的累计诉讼公告中包含该笔诉讼,迟至5月22日才补充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且不及时。
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吴君、总经理高飞、董事会秘书张昆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涉案金额超5000万元
此次被监管点名,源于国晟科技此前一笔未及时完整披露的重大诉讼。
据公告披露,该诉讼主要围绕货款支付等事项产生争议。大航电气称,其与国晟科技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电池销售合同》,约定由安徽国晟新能源向其购买单晶电池片。后因货款支付问题,大航电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国晟新能源支付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6月13日,国晟科技披露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扬中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安徽国晟新能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航电气货款4624.69万元及按日万分之二点七八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支付保全担保费10.37万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还显示,吴君对上述安徽国晟新能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大航电气对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国晟科技2210万股股份享有质权,有权就该质押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国晟科技表示,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双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从时间线来看,该诉讼事项在4月24日累计诉讼公告中未被纳入,5月22日才补充披露,6月13日披露一审判决进展,6月15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此前多次涉及信披和内控问题
这并非国晟科技近年来首次因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问题被监管点名。
国晟科技在2025年年报中披露,因合同资产减值确认不足、成本支出列报不准确、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不健全,2023年12月,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回全福,时任财务总监张永胜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2024年1月,上交所对上述人员予以监管警示。
此外,因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有权机关实施留置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2024年4月,上交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萍予以监管警示;2024年6月,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年9月,国晟科技还因园林业务以前年度收入成本确认不准确、对外借款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新增光伏业务板块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业绩方面,国晟科技近年来持续承压,自2020年起已连续六年亏损。最新财务数据显示,2026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0亿元,同比增长25.02%;净亏损3484.52万元,同比增长16.93%。
截至6月15日收盘,国晟科技报收于17.82元/股,最新市值为117.6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