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作为其核心配套的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于6月15日正式实施。
在自然资源部6月15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晏波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筑牢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治根基。

自然资源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图源:自然资源部
时代周报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条例》总体上呈现了“四个全”的特点,即全面细化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授权性规定,全面整合原有矿产资源行政法规,全链条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全方位优化矿业营商环境。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门将把一体化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作为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完善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
矿业权出让等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对于企业而言,矿业权关系企业切身利益。
在发布会上,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表示,《条例》在《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上,在矿业权出让、转让、续期等方面都进一步细化了制度规定。
在矿业权出让方面,《条例》明确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避免“唯价高者得”。
与此同时,《条例》进一步支持勘查技术能力突出、具有资金实力的各类主体获取探矿权,促进探矿权人将更多资金投入找矿,加快勘查进度,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
《条例》同时细化了可以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包括按照规定需要由特定主体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开采深部上部或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同一矿业权人名下矿业权之间的无法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夹缝区域等。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次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夹缝区域以及矿山深部上部和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可协议出让,有利于支持矿业权人对现有矿山‘探边摸底’,推动矿产资源增储上产。”胡斌华说。
在矿业权转让方面,《条例》明确了不得转让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协议出让矿业权持有不满5年、矿业权被查封、存在权属争议、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等。
“企业在转让或受让矿业权前,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情形以及原出让合同中是否有限制转让的条款,避免后面引起纠纷。”胡斌华说。
在矿业权续期方面,《条例》同样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条例》明确续期应在矿业权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提出申请。矿业权人应注意持有的矿业权期限,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
此外,《条例》在《矿产资源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探矿权续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期限为5年。同时,对石油、天然气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战略性矿产,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续期次数。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细化了续期核减勘查区域面积制度,对探明矿产资源的勘查区域,可以不核减;因公共利益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勘查的区域,可以抵扣需核减的面积。
胡斌华表示,这些规定体现了《条例》坚决遏制“圈而不探”行为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
随着矿产资源开发规模不断扩大,矿区生态修复成为矿业管理中的重要议题。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2025年7月1日起全面修订施行的《矿产资源法》新增了“矿区生态修复”专章,而此次实施的《条例》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制度安排。
在发布会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采矿权人应当协同实施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
围绕“谁损毁、谁治理”的问题,《条例》强化了矿区生态修复的全链条监管。
按照规定,采矿权人应在开采矿产资源前编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方案应明确修复的目标任务、工程布局、时序安排、经费概算等内容,并随开采方案同步调整,确保修复与开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
在生态修复完成时限方面,《条例》明确,采矿权人能够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及时开展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两年内完成。
与此同时,《条例》还对生态修复的验收程序做出规定。即采矿权人完成生态修复后,应及时向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申请和组织验收。
为确保修复责任落实到位,《条例》进一步完善资金保障机制,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同时强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划拨,确保费用“专款专用”。
在解决修复资金不足问题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维护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的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矿区生态修复中的作用,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市场化发展,为“谁修复、谁受益”提供法律保障。
她透露,自然资源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要求,整合各类支持政策,指导各地探索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修复治理模式,确保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抓紧出台配套政策文件,做好宣贯解读,确保《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矿区生态修复各项要求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