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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5 23:01:00 股吧网页版
IPO公司提示退市风险还需政策护航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皮海洲

  对于A股市场而言,IPO公司提示退市风险,曾经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毕竟,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制度安排下,IPO公司通常都是业绩相对优秀的企业,与退市原本风马牛不相及。

  不过,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政策逐步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IPO公司提示退市风险已不再是稀奇事。近日,就有一家在深交所上会的半导体企业在招股书中明确表示:公司无法保证未来几年内实现盈利,上市后亦可能面临退市风险。这无疑成为IPO公司提示退市风险的又一案例。

  公司在招股书中提示退市风险,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但问题在于,当投资者损失真正发生时,现有制度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权益保障?

  正因如此,在IPO公司提示退市风险的背后,需要相应制度安排保驾护航,以防范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尴尬局面。为此,围绕IPO公司提示退市风险,相关政策至少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保障,从而推动未盈利企业上市机制平稳运行,更好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首先,应将IPO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与退市风险揭露日明确区分。

  IPO公司在招股书中发布退市风险提示,本质上属于常规信息披露程序,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退市风险揭露日。

  按照现行法律规则,风险揭露日及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通常不能获得相应赔偿。如果将IPO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日直接认定为退市风险揭露日,那么一旦公司上市后因业绩持续不达标而退市,几乎所有投资者都将失去索赔机会,这显然有失公平。

  实际上,IPO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并不具有明确的时效性。真正具有时效性的退市风险提示,应当是在公司上市后,出现长期亏损、净资产为负,或者持续亏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等情形时作出的风险提示。

  此时的退市风险提示,才应被视为退市风险揭露日,并成为投资者是否具备索赔资格的重要分界点。

  其次,应明确发布退市风险提示的IPO公司在实际退市后,对投资者的赔偿机制。

  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本身就意味着市场需要承担更高的投资风险。这种风险既具有一定的政策属性,也带有明显的系统性特征。

  投资者参与投资未盈利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支持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战略的响应。因此,如果相关企业上市后因长期未能实现盈利而最终退市,投资者损失应当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具体而言,可以探索建立多元化赔偿机制。对于具备赔付能力的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不具备赔付能力的公司,则可研究在投资者保护机构框架下设立专项投资者赔付基金,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适度补偿,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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