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披、漏披,国晟科技再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警示。
6月15日晚间,国晟科技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上交所对公司及上述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此次被警示源于公司与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大航电气”)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近日对簿公堂,诉讼涉案金额5184.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超过10%。然而,2026年4月24日,公司在已获悉该笔诉讼的情况下,在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时,未在相关公告中予以披露,迟至2026年5月22日才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
记者梳理发现,这并非国晟科技近年来首次因信披违规被警示,公司在此前的2025年9月、2024年4月,都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收到监管部门开出的警示函,直指公司内控缺陷。
合同纠纷引发信息披露违规
该笔交易诉讼要回溯到2025年12月3日。彼时,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国晟新能源”)与大航电气签订《太阳能电池销售合同》,约定由安徽国晟新能源向大航电气购买价值5124.69万元的单晶电池片。

按照约定,对于安徽国晟新能源向大航电气的所有付款义务,国晟科技董事长吴君向大航电气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外,大航电气、安徽国晟新能源、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对于安徽国晟新能源向大航电气的所有付款义务,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国晟科技221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向大航电气提供质押担保。
在这之后,大航电气自2025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27日向安徽国晟新能源发出了所有货物,双方经结算货款总金额为5124.69万元,至2026年3月16日所有货款的付款期限已经全部到期,但安徽国晟新能源未向大航电气支付任何合同价款。
今年5月,大航电气将安徽国晟新能源、国晟科技董事长吴君、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直到收到扬中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国晟科技才匆匆在5月22日披露了相关诉讼事项。
对于国晟科技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的行为,北京证监局表示,吴君作为公司董事长、高飞作为公司总经理、张昆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3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与此同时,上交所认定,吴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高飞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张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决定对公司及上述3名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多次因信披违规被警示
事实上,此次信息披露违规并非孤例,近年来国晟科技及高管已多次因信披问题被监管警示。
2025年9月,经北京证监局查明,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一是公司园林业务以前年度收入成本确认不准确,未在获知预计总成本变更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时,及时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并调整相关收入、成本确认,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对外借款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2023年子公司将8750万元对外借款视为工程预付款,未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履行对外借款审议及披露程序;三是新增光伏业务板块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光伏电站EPC业务全周期管理、供应商资质管理、存货出入库管理、资金支付、对外借款等相关内部控制执行存在缺陷。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北京证监局表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回全福,公司董事长吴君,公司总经理高飞,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永胜,公司财务负责人姚麒,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5名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外,上交所也同步对公司及上述5名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2024年4月,经监管查明,吴君因配合淮安市监委协助调查,于2023年11月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3年11月4日知悉上述情况,但直至2024年1月29日才披露上述事项。此外,2023年12月1日,吴君未出席和主持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而公司披露公告称,董事长未出席会议系公务原因。

由于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萍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交所对公司及李萍予以监管警示。
业绩方面,国晟科技自2020年起已连续六年亏损。最新财报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亿元,同比增长25.02%;净利润及扣非净利润分别亏损3484万元及35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