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新规施行
来源:期货日报网
6月15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宣教中心主任夏俊在会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已经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会上,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表示,矿业权是矿山企业的关键利益。《条例》充分保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矿业权出让、转让、续期等方面都进一步细化了制度规定。
胡斌华表示,在矿业权出让方面,《条例》明确了探矿权优先招标出让的情形,即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探矿权招标出让,能够充分发挥综合择优作用,避免“唯价高者得”,进一步支持勘查技术能力突出、具有资金实力的各类主体获取探矿权,促进探矿权人将更多资金投入找矿,加快勘查进度,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
在矿业权转让方面,《条例》明确了不得转让的具体情形,包括协议出让矿业权持有不满5年、矿业权被查封、存在权属争议、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等。
在矿业权续期方面,《条例》明确续期应在矿业权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提出申请。矿业权人应注意持有的矿业权期限,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
《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探矿权续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期限为5年。同时,对石油、天然气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战略性矿产,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续期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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