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不满5年禁止转让”“允许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以遏制“圈而不探”、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为核心,通过制度创新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国家资源安全保障筑牢法治根基。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矿业权取得、转让、续期等实操问题,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介绍,《条例》明确,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以招标方式出让,避免“唯价高者得”。同时,细化协议出让情形,允许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助力增储上产。
针对转让与续期,明确协议出让不满5年等禁止转让情形。同时,续期须在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申请,并实行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制度,遏制“圈而不探”。鼓励矿业权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司长黄学雄指出,《条例》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采取保护性开采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备,建立健全供应安全预警监测工作体系。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引导矿山科学规范开采、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依法开展相关活动。业内人士表示,《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进入“严监管、重实效”的新阶段。通过制度刚性约束,将有效遏制资源浪费与无序竞争,推动行业向绿色化、集约化、智能化转型。未来,随着配套细则落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有望实现“勘查有进度、开发有效率、储备有底气”的良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