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与去年7月施行的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相配套,共同为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勘探开采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随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转型,全球战略性矿产资源需求急剧上升,电动汽车、风力发电、储能系统等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高度依赖锂、钴、镍等战略性矿产。国际能源署发布的《2025年全球关键矿产展望》显示,全球关键矿产需求增长强劲,但供应集中增加了市场的脆弱性。
近年来,随着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局部冲突频发。在战略性矿产领域,一些国家重新构建区域合作机制,试图建立独立于现有体系之外的供应链框架,部分海外投资所在国政策反复、管制趋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稳定获取外部资源的压力。我国石油、铁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较高,存在国际供应风险。必须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做强国内大循环,做优国内国际双循环,确保极限情况下国内大循环的稳定畅通和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
目前,我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已取得重大成果。在青藏高原形成了4个千万吨级的铜矿资源基地,预测资源潜力达1.5亿吨,有望成为世界级铜资源基地。锂辉石型、盐湖型、锂云母型锂矿新增资源量均超千万吨,使我国锂储量全球占比由6%提升至16.5%,排名从第六位升至第二位,重塑了全球锂资源分布格局。鄂尔多斯盆地泾川地区发现特大型铀矿。低品位、共伴生矿产镓、锗、铟等资源量增幅明显。不久前,我国启动“十五五”动态更新矿产资源家底工作,对找矿突破继续进行前瞻部署。
4月底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系统应对外部冲击挑战,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水平,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各种不确定性。此次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强调科学确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实行保护性开采和储备体系建设,同时优化矿业权出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用好法治手段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我国将筑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