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科创板存储第一股”的财务造假余波仍未消除。中信建投证券等四家中介机构把光大和广州银行等5家银行告了,要求判赔10.86亿元先行赔付款。
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受理,6月22日将开庭审理。
根据紫晶存储(“R紫晶1”)公告,中信建投证券等四家中介机构向48名责任主体追偿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损失,其中5家合作银行被推上被告席。这5家银行分别是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卢氏农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5家银行暂未就此事对外公开回应。6月16日,贝壳财经记者分别联系5家银行,但河南卢氏农商行电话无人接听;其余4家银行截至记者发稿时,暂未对此进行回复。
退市也难逃诉讼一场持续四年的造假闹剧
近日,已退市的紫晶存储披露了一则诉讼,中信建投联合致同、容诚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将紫晶存储等48名责任主体告上法庭,追讨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损失共计10.86亿元,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已定于6月22日开庭审理。
紫晶存储,昔日的“科创板存储第一股”,在2020年2月初登上海证券交易所时风光无两,其发行价21.49元,实际募资净额8.84亿元,三年后却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公司高管锒铛入狱。
目前紫晶存储已停止经营,多名高管及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3年4月18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紫晶存储的造假行为贯穿上市前后,情节之严重、手段之隐蔽,在科创板欺诈发行案件中堪称典型。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在IPO阶段,紫晶存储在《招股说明书》中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017年至2019年,公司累计虚增营收达到4.2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达到2.06亿元。其中,2019年虚增营收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高达52.46%,虚增利润占比更是达到94.55%。
上市后,紫晶存储在2020年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8.26%,虚增利润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0.21%。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还长期隐瞒大量对外担保事项,2016年至2021年间均存在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行为。
2023年7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紫晶存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这家曾经的“明星股”正式告别科创板,转入新三板基础层挂牌,证券简称变更为“R紫晶1”。
中介机构先行赔付再追偿五家银行卷入其中
上市三年多,紫晶存储的造假行为共造成17471名投资者损失合计10.97亿元。
这笔钱在2023年5月,由中信建投等中介机构共同出资先行赔付了10.86亿元。证监会在2025年7月发布数据显示,中信建投等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接受委托担任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运作。先行赔付工作在三个月内,累计申报有效赔付金额约10.86亿元,占总赔付金额比例98.93%;申报有效赔付人数16986人,占总赔付人数比例97.22%。
这是科创板首次适用先行赔付制度。根据《证券法》等规定,赔付后,中信建投等已取得适格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追偿人的求偿权,有权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024年6月,中信建投等四家中介机构将紫晶存储等48名责任主体诉至法院。时隔近两年,6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将要开庭审理。
在48名被告中,除了该公司高管、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企业,还有5家贷款合作银行。
根据2023年证监会对紫晶存储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紫晶存储2016年至2021年均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问题。其中,紫晶存储《2019年年度报告》遗漏披露1.45亿元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净资产的16.15%;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1.75亿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也均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8亿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46%,其中1.67亿元也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介机构援引《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 22 条规定,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中介机构认为,5家银行在未审核紫晶存储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紫晶存储或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明知紫晶存储或其子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但仍故意隐瞒资金受限的事实,配合上市公司向该公司及其子公司、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虚假的银行函证回函或故意不配合回函,存在明显故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目前5家银行的函证回函内容、向紫晶存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暂未对外进行披露。
函证回函造假、违规担保仍需举证银行是否担责有待判决
根据中介机构诉状,银行函证是审计的核心证据,如果银行确实提供了虚假回函,属于重大过错。
所谓银行函证回函,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向银行发函确认企业存款、借款等信息真实性的核心程序。相关回函来自银行这一独立第三方,比企业自己提供的资料更可靠。其查询范围不仅查存款,还包括借款、理财、担保、票据等金融往来信息。
按照《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要求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回函,并推动函证数字化和集中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
有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贝壳财经记者,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会向银行发函,如上市审计,银行一般会按照相关流程回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市公司成功上市有助于银行信贷回款,而企业若需要担保则意味着企业需要增信才能获得贷款。
但中介机构仍需进一步举证银行存在故意造假、不配合回函,以及故意隐瞒资金受限的相关例证。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茉认为,原告指控上述银行涉嫌故意隐瞒资金受限、出具虚假银行函证、配合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帮凶”。如果上述事实经法院审理确认,该五家银行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上,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应当满足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陈茉介绍,首先是违法行为,即银行实施了配合财务造假的客观行为;其次是主观过错,即银行须具有“明知”或“故意”的主观状态;再次是损害后果,即投资者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最后则是因果关系,即银行的配合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陈茉看来,银行与紫晶存储的法律地位不同,紫晶存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可直接适用法律上的“推定信赖”规则,即只要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就推定其交易决策受到了虚假陈述的影响。但银行作为第三方帮助者,原告不能直接援引该推定规则,而需举证证明银行的配合行为是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重要原因。
就本案而言,目前原告认为银行的配合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具虚假银行函证,隐瞒资金受限事实,直接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二是违规办理对外担保,为上市公司未披露的担保行为提供便利。
“这两类行为共同构成了紫晶存储财务造假和违规信息披露的重要基础,而审计报告和担保信息均是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风险的重要依据。因此,银行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联。”陈茉指出,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还需法院结合虚假函证对审计报告形成的重要程度、违规担保是否被实际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合规执行审计程序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