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晏波表示,《条例》是对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落实和细化,标志着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对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晏波介绍,《条例》全面整合了原有矿产资源行政法规,进一步增强了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
矿产资源法修订前,国务院出台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勘查区块登记、开采登记、矿业权转让、监督管理、补偿费征收6部行政法规。《条例》实施后,这些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将统筹考虑资源重要程度、禀赋情况、紧缺程度、对外依存度、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
随着全球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转型,战略性矿产资源需求急剧上升。相关数据显示,2035年前,我国战略性矿产需求总体呈上升趋势,将面临消费数量和种类双增长的态势。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首次将战略性矿产资源写入法律。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司长黄学雄表示,《条例》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鼓励单位或个人提供探矿权区块来源。赋予采矿权人在开采区域深部及上部继续勘查的权利,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
同时,《条例》明确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开展企业储备,提出战略性矿产资源应急开采等措施,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警监测工作体系。
在矿业权出让方面,《条例》明确了探矿权优先招标出让的情形,即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表示,符合上述条件的探矿权招标出让,能够充分发挥综合择优作用,避免“唯价高者得”。
《条例》细化了可以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夹缝区域以及矿山深部上部和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可协议出让。胡斌华表示,这有利于支持矿业权人对现有矿山“探边摸底”,推动矿产资源增储上产。
《条例》明确,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出让部门核查有误等导致无法勘查开采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获得赔偿。《条例》同时优化审批流程,大幅压缩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时限,明确矿业权登记和勘查、开采许可可以并联办理。
矿产资源法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为构建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体系提供法律保障,《条例》在此基础上也进行了细化。
《条例》要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明确编制勘查开采方案应当落实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将矿区生态修复活动纳入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并对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费用来源、方案编制、分区分期修复、组织验收等进行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采矿权人应当协同实施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对采矿权转让的,明确转让人对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表示,这是为防止企业“一转了之”,避免修复责任落空。
为解决修复资金不足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维护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的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卢丽华表示,自然资源部正在整合各类支持政策,指导各地探索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修复治理模式,确保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