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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7 06:00:21 股吧网页版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锚定公正高效便民为民优化行政复议
来源:经济日报

  日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将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并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健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和工作指导监督等体制机制,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管辖、提级审理、附带审查等制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通过总结实践做法,《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如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了详细规定。全国律协金融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佟宇认为,此次修订将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中纠治“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的有效经验吸收进来,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条例》明确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并支持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事项,提升复议工作流程、保障等规范化水平,这将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涉企执法标准,破除“同案不同罚”及地方保护主义壁垒,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北京市科技装备业商会会长柳培虎认为,《条例》紧扣民营企业急难愁盼,细化可复议情形,彰显了国家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坚定决心。

  《条例》将失信惩戒、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涉企常见行政行为纳入救济范围,明确被申请人应当指定1名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这种制度设计杜绝了‘程序空转’,为科技装备行业在资质审批、合规监管、信用管理等领域遇到的行政争议,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直通纠错渠道,避免行政复议的高成本与长周期。”柳培虎说。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案件办理制度。一是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二是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促进争议先行化解。三是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设合并审理制度,完善当面询问、现场勘验、鉴定等调查取证方式。四是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强化对“红头文件”的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细化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适用情形,明确行政协议类和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浙江泰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蒋雨海认为,《条例》精准回应了企业经营中常遇到的行政审批争议、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特别是在“行政协议纠纷纳入复议”的创新条款下,企业因特许经营协议、政企合作项目产生的争议,可直接通过复议渠道高效解决,大幅降低维权成本。此次修订在程序上推行“繁简分流”,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真正实现“企业维权加速度”。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司法部将采取分级分层、全员覆盖的方式,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的准确理解适用;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严格落实《条例》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及时启动有关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体系,为《条例》贯彻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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