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18 15:18:40 股吧网页版
新版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出炉 两大创新修复机制破解企业失信困境
来源:央广财经

  央广网北京6月18日消息(记者樊瑞)纳税缴费信用是衡量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依法合规发展的重要信用名片与无形资产。

  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期,首次适用该《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陆续公布。合规经营、诚信纳税企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持续优良,部分因疏忽或短期困难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则面临信用降级、经营受限、融资受阻等连锁影响。“如何合规、高效修复纳税缴费信用”成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普遍关注的焦点。

  受访专家表示,《办法》构建起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体系,通过差异化修复标准、阶梯式修复门槛、分类别修复路径,实现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制度刚性与人文关怀统一,为市场主体轻装前行、诚信经营、筑牢长期合规发展根基提供坚实支撑。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首次增设“整体守信修复”与“欠缴税费渐次修复”两大创新机制,为企业信用修复开辟更为便捷的通道。

  首次增设“整体守信修复”情形

  尽管2019年和2021年税务总局相继出台公告引入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在传统纳税信用管理模式下,其修复范围限于明确列举的特定指标,仍有部分失信行为扣分后无法修复。企业偶发失信并纠正后,相关扣分记录仍可能长期影响信用级别。《办法》首次增设“整体守信修复”情形,为长期合规、主动纠错的企业打通信用提升新渠道。

  根据《办法》附件6第22项规定,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并被扣分后,已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其扣分分值,修复上限为当年度被扣分数值,且最高不超过11分。

  相较以往修复空间有限、等待周期长的情况,整体守信修复机制填补了制度空白,让“知错能改、坚持守信”的企业真正得到信用回馈。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认为,整体守信修复是税收治理理念的重要升级,从“被动约束”转向“主动引导”,从“单一惩戒”转向“惩戒与激励并重”,给予企业自我纠偏、自我提升的空间,推动企业从“要我守信”向“我要守信”转变,助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重塑良好信用形象。

  突破性引入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

  长期以来,欠缴税费信用修复设置“全额缴清方可修复”的刚性门槛。部分经营困难企业短期无力一次性缴清欠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陷入“信用修复无门、生产经营承压”的困境。《办法》突破性引入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根据企业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信用修复加分,让企业“早补缴、多补缴、快提分”。

  具体而言,企业在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补缴部分欠缴税费,可按实际补缴比例乘以100%修复扣分分值;在30日内完成部分补缴,则按补缴比例乘以80%修复扣分分值。这意味着,企业即便暂时无法全额缴清欠税,只要尽早补缴、分步补缴,就能逐步修复信用扣分。需要明确的是,欠缴税费渐次修复机制仅针对信用评价中的扣分指标修复,企业依法缴清全部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法定义务不变。

  “欠缴税费渐次修复机制是税费服务更加精细、营商环境更有温度的重要体现。”杨燕英指出,它将过去“无力全额补缴即无法修复”的“终点”,转化为“分步补缴、渐次提分”的起点,有效破解了企业“欠缴税费-信用降级-融资受阻-经营恶化-更难补税”恶性循环,以制度善意引导企业主动纠错、提升税法遵从度。

  针对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相关风险,专家还提醒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已被评定为纳税缴费信用D级的企业,税务部门与多部门实施联合管理,D级企业注销前未进行信用修复的,同一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企业也会被关联判定为D级,“逃逸式注销”无法规避失信责任。一方面,切勿轻信“注销秘笈”“内部渠道修复信用”等骗局,防范不法分子以“代办修复”“快速注销”为名敛财;另一方面,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只需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按规定在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可,流程公开、规范、透明。

  专家强调,纳税缴费信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核心竞争力。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机制以政策温度赋能市场主体,以信用激励引导合规经营,推动广大市场主体将诚信合规贯穿经营全过程,在高质量发展之路上行稳致远。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