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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8 17:26:01 股吧网页版
四年考察豁免百万债务,我国个人破产首案带来哪些启示?
来源:上观新闻

  据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不久前,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正式了结。经过4年免责考察期后,当事人呼某获深圳破产法庭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从此实现“经济新生”。这也意味着,国内的个人破产探索首次走完全流程,形成了闭环。

  近年来,个人破产制度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一方面法律界众多专家学者呼吁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另一方面社会公众担忧颇多。

  今天就让我们梳理下究竟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它的存在意义,以及它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

  四年考察豁免百万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一个自然人因种种客观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进行债务调整,在符合法定条件后对其剩余债务予以豁免。

  2021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其中明确,符合个人破产清算条件,获得法院的批准,经过三至五年的考察期后,未清偿债务可被依法免除。

  结合呼某的经历,可以更好理解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

  2014年,呼某在深圳创业。两年后,因租赁场地所在的超市倒闭,大楼被断水断电。在此之前,呼某已经将租金准时交给了超市,但被挪用。后来,呼某的公司起诉超市并胜诉,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违约金、租金和押金共计227万元。可是,由于超市已经破产,无力偿还。

  200多万元,足以压垮一家小微企业的资金链,呼某的公司很快宣告倒闭。即使掏空存款、卖掉唯一住房,她仍欠下156万元的巨债。此后她找了学校代课的工作,月收入约5000元,即使不吃不喝,想要还清欠款也要二三十年。

  从呼某的经历可以看出,她的破产确实情有可原,所以符合个人破产清算条件,进入考察期。

  在考察期内,她的每一笔收入、支出都要在“i深圳”系统的后台填报,接受监督。扣除应缴纳的社保后,预留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赡养母亲承担487.5元、抚养女儿承担1100元、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为个人生活费支出,共计3787.5元后,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这样的日子持续了4年,呼某终于通过考察,剩余债务得到豁免,可以不用再偿还了。

  全社会“多赢”的选择

  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不同,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

  对于那些因创业失败、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陷入债务困境且无恶意行为的个人来说,这是一个合法的债务解决途径,让自己有机会摆脱债务泥潭,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

  对债权人来说,可以通过法院监督,在考察期内尽可能追回部分损失,降低长期追债的成本和不确定性。比如,呼某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源自创业时借的贷款,她个人破产清算案的整体清偿率约为20%,这甚至超出了部分银行对一笔不良资产常规回收率的预期。

  对全社会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更是一个“多赢”的选择。它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泥沼中解脱出来,重新成为社会生产力的积极贡献者,同时减少乃至消除潜在的社会矛盾。

  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构建一个具备较强容错机制的社会环境,这对鼓励创新创业、培育企业家精神非常重要。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就曾指出,现在很多创业者一旦失败,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他们才能摆脱财务困境,重新上阵。“实际上,很多最终成功的创业者,都是曾遭遇过失败的连续创业者。”

  正是基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诸多积极意义,我们国家已经将其写入了顶层设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任务。

  地方上,探索仍在进行。2025年1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成为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的地方法规。

  全面推开尚有难题待解

  尽管个人破产制度的好处显而易见,在地方也试行多年,但仍无法彻底打消公众的担忧。这里面既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原因,也要看到制度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深圳破产法庭受理的案件中,有多起因隐瞒财产、虚假陈述被驳回申请或处以罚款的惩戒案例。可见,若无有效手段加以识别,确实会有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避债务。

  “救济诚信者、惩戒失信者”是个人破产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从欧美等国家的经验来看,免责始终伴随信用惩戒与行为监管。

  为此,深圳破产法庭构建了全流程反破产欺诈机制:立案前,设置专业面谈辅导,引导债务人如实陈述;审理中,由专业机构对个人破产信息进行核查,必要时开展清偿能力评估;全流程信息公开,畅通债权人及公众监督渠道;做好惩戒和追责,保障制度实施效果。

  当个人破产制度适用范围局限于某一地时,跨部门查询、协作相对容易,有利于打击“破产逃债”。假使将来通过了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人员流动加剧,审查难度将成倍增长,需要有一整套涉及银行、税务等不同系统的个人征信体系作为保障。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还不足以支撑制度有效运转。

  在呼某案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胡隽律师团队作为管理人,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管理人既要仔细审核呼某是否如实陈述、是否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又要监督呼某的支出,还要管理、督促她的收入情况。当制度范围扩大后,管理人队伍能不能跟上,他们的收入如何保证等等,都是后续需要考虑的问题。

  像这样的困难,在操作层面一定会遇到很多。但是,去做难而正确的事,本就是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应有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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