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晚间,电科数字(600850)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电科数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飞电子)为电科数字全资子公司。2025年12月17日15时33分、2025年12月31日17时45分,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先后发布两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星载高性能计算、AI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2025年12月18日13时44分、13时47分,以及2025年12月30日11时18分,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针对投资者提问作出回复,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星载高性能计算、AI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
电科数字所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提供的三类产品,实际系柏飞电子为客户开展特定研究提供的产品,后续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产品收入占公司整体业务比重不足0.1%。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软件不涉及卫星互联网核心应用层软件,硬件选型、设计主要由客户负责,相关技术成果归属客户。
电科数字所称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系指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使用了国产化元器件,与卫星互联网领域的解决方案存在较大差距。电科数字未准确、完整披露柏飞电子在相关产品开发中的实际参与情况、产品所处开发阶段、产品收入占比较低、后续发展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具有误导性。
2026年1月13日,电科数字披露《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上述事实,有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内容、询问笔录、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科数字时任董事会秘书侯志平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审批案涉信息的发布,但未能勤勉尽责审核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为电科数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对电科数字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侯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电科数字于1994年在上交所上市,主要面向金融、大型企业、党政与公共服务、运营商和互联网等重点行业客户,提供安全可信的物联感知、智能计算、云网融合、网络安全、应用上云、业务数字化、业务智能化等产品、解决方案与服务。
业绩方面,2026年一季度,电科数字实现营收20.42亿元,同比增长2%;归母净利润2523.65万元,同比减少49.95%。
二级市场上,截至6月18日收盘,电科数字跌1.46%,报19.59元/股,总市值133.3亿元。2026年以来,电科数字股价跌幅为3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