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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8 21:47:50 股吧网页版
V观财报|乐鑫科技未按规定披露购买房产等重大事项被警示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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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6月18日电因未按规定披露购买房产等重大事项,乐鑫科技被警示。

  6月18日盘后,乐鑫科技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6〕168号)《关于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据《决定书》,上海证监局对乐鑫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乐鑫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购买房产的重大事项。2025年3月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明确拟使用募集资金购置研发大楼用于扩充研发场地,含税转让总价款不低于4.37亿元,相关交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2025年3月15日,公司披露的《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提及购置研发大楼事项,但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一号――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公告》(上证函〔2024〕3304号)规定的格式予以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直至2025年4月30日才按规定格式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取得深圳市明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栈信息”)控制权的重大事项。2024年4月,公司与交易相关的对手方签订明栈信息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取得明栈信息控制权事项。2024年10月,公司编制的明栈信息财务报表显示最终确定的2023年净利润1365.95万元,相关交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在知悉上述情况后,未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二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上证函〔2024〕1475号)规定的格式予以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乐鑫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乐鑫科技率先开创全栈AIoT平台,驱动新一代智能、低功耗物联网与边缘AI设备的持续演进。

  二级市场上,乐鑫科技18日收涨4.54%报127.96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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