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6月18日电倍轻松18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马学军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33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10月24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相关协议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
中国证监会认为,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11.83万元,并处以3035.48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4047.31万元。其中,由马学军承担1184.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0元,罚款承担1184.19万元),由俞宏寿承担632.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253.16万元,罚款承担379.44万元),由胡锋承担632.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253.16万元,罚款承担379.44万元),由陈天明承担690.6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235.28万元,罚款承担455.32万元),由宋利丰承担402.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98.75万元,罚款承担303.55万元),由黄荣香承担475.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171.46万元,罚款承担303.55万元),由胡雯承担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0元,罚款承担30万元)。
二、马学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马学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马学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三、陈天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陈天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陈天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对此,倍轻松表示,本次处罚系实际控制人个人问题,与公司生产经营、资金无关。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倍轻松是一家专注于健康产品创新研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智能便携按摩器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2026年第一季度,倍轻松实现营业收入1.95亿元,同比下滑0.7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1163.68万元,上年同期为净亏损183.25万元,亏损同比扩大。
二级市场上,截至6月18日收盘,倍轻松跌0.30%报16.86元/股,最新市值1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