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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8 22:36:10 股吧网页版
德国法院裁决谷歌为AI幻觉担责 为何引起这么大反应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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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裁决谷歌要为其AI幻觉担责后,该案在国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在我们稿件(德国法院首次判定:谷歌Gemini要为AI幻觉直接负责)发出后,有不少读者留言,大多数观点认为德国这起案件是由于德国本土没有顶尖的AI公司而做出的行动;AI幻觉无法避免,要求平台公司担责会遏制技术进步......也有人认为,AI不应该以技术为由免责,创新不能以牺牲用户获取真实信息为前提。

  广泛讨论背后的落脚点是,AI幻觉、AI出错引发的纠纷,服务提供者的担责边界到底在哪?AI平台不再仅是互联网时代的“内容中介”,而可能被认定为“内容生产者”,那避风港原则是否会失效,平台需承担更多的合规责任?

  避风港原则会失效吗

  目前海内外已有多起AI幻觉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涌入司法程序。

  国内与德国谷歌案相似的是AI“编造罪名”侵犯名誉权案。律师李小亮在百度搜索自己名字时发现,百度AI智能回答称其“因爆炸罪被判刑三年”,遂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构成名誉权侵权。

  在此前一些案件中,搜索平台往往可以援引避风港原则来免责,即平台是技术中立方,若事先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不知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即可免除赔偿责任。

  但这一原则在AI时代受到了冲击。

  德国慕尼黑法院认为,谷歌的AI概要的功能,不同于搜索引擎被动展示的链接列表。它通过对海量信息进行自主的整合、重构、评价乃至创造,生成了“全新的、独立的陈述”法院裁定这个过程使谷歌从平台转变为内容发布者。

  “即使用户可以点击链接自行核实信息的真伪,也无法免除谷歌的责任。因为AI摘要本身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陈述,对用户的认知造成了直接影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指出。

  这并非德国法院的首起AI幻觉案,去年10月,德国Campact e.V.协会指控马斯克旗下的AI聊天机器人Grok在回答用户提问时,输出了损害自己公信力的不实答案。汉堡地方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10月中旬公布了对Grok 的临时禁令:禁止其平台X.AI继续发布该虚假陈述。

  彼时,业内就有争论,Grok是否属于内容生产者,如果是,内容出现问题后,其应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

  一方认为,如果相关内容是AI平台整合多个来源经过判断后归纳总结出来的,那这种情况下其更有可能是内容生成者,平台提供者应该有更严格的审核义务。

  而另一方则认为,AI服务提供者并不能完全控制内容生成逻辑,内容的生成过程中,AI解答用户问题、满足其诉求是服务的基本要求;此外,AI生成的内容,如无其他事实补充,通常不能代表AI服务提供者本身的观点与立场。

  到了今年的谷歌案件,法院给出了更明确的态度:只要属于AI自主生成的概览,平台即作为直接侵权者担责。只有被动展示传统链接时,才适用间接侵权规则。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陶冶认为,传统避风港规则通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上传者—权利人”的三方主体结构,仅提供传输通道或存储空间的中介平台可以免责。但是当前主流的AI服务大多涉及AI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两方主体。

  此前,若搜索结果指向外部信源存在侵权内容,平台可援引避风港规则进入免责通道,权利人可向原始信源发布者主张权利;但当侵权内容系由AI平台自主生成时,平台若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那权利人就会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谷歌将提起上诉称AI幻觉是细微的错误

  AI时代的法律风险分配与责任划分,随着AI应用的不断普及而变成一个公共课题。

  不同场景下,情形也日趋复杂。以谷歌案件为例,AI Overviews以一种足以让用户单独信赖的方式,生成并展示了源材料中并不存在的新陈述。在这个场景中,更容易让普通用户把它当作经过整理的信息结论。

  “决定责任高低,可能要考虑产品形态、展示方式和用户合理期待等综合因素。”一位AI公司法务指出。

  他提到,单纯依赖协议条款中的事先告知与用户确认,并不能完全豁免平台责任。平台对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及产品服务协议的附随责任,应当是整体性、系统性的,需要配套的产品设计与交互保障机制相支撑。

  但现实层面的规则仍在磨合之中。

  在被裁决要为AI搜索摘要幻觉担责后,谷歌向法院发起了挑战。谷歌发言人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表示:“此案关注的是具体而细微的错误,而不是人工智能概览显示网页内容的基本方式。我们不同意裁决结果,并计划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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