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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9 15:12:01 股吧网页版
构造清除金融领域“黑灰产”的立体化力量方阵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张锐

  尽管针对金融领域“黑灰产”的围猎行动至今已持续一年,但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仍明确表示,将继续联合部署新一轮集群打击行动。瞄准金融“黑灰产”的围剿战正迎来全面提档升级,一场旨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攻坚战正不断向纵深推进。

  金融“黑灰产”是指围绕金融业务展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群众财产权益的产业化违法犯罪行为。

  从表现形式看,尽管金融“黑灰产”分支复杂、花样繁多,但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以非法代理维权为代表的敲诈勒索类金融黑灰产;二是以“职业背债人”、退保及理赔骗局等为代表的诈骗类金融黑灰产;三是以不法贷款中介为代表的非法经营类金融黑灰产。

  从运作情况看,金融“黑灰产”已呈现出三大显著特征。一是产业化、职业化。从虚假广告投放,到引流获客,再到提供对抗教程,以及伪造证明材料、代为谈判,俨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二是平台化、批量化。其主要利用短视频平台和社交平台(如抖音、小红书)进行引流,以诱导性话术广泛招揽客户,进而量身定制方案,并开展一对一沟通。三是网络化、隐蔽化。相关违法活动主要在线上开展,并以各种名义活跃于公共及个人网络平台。为逃避监管,其不断变换活动阵地;在线下,不少机构则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具有较强迷惑性。

滋生与繁衍的多层土壤

  据马上消费金融研究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发布的《中国金融黑灰产治理研究报告(2025)》显示,金融“黑灰产”市场规模已从2023年的1680亿元膨胀至目前的2800亿元,同期从业人员也由587.1万人增至800万人。如此迅猛的扩张速度和蔓延态势,是市场需求与监管漏洞并存、技术进步与法律滞后交织、个体逐利与社会责任失衡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多种时代深层矛盾叠加的综合反映。

  从市场层面看,旺盛的“灰色需求”与金融服务的结构性矛盾,催生了金融“黑灰产”巨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一方面,大量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存在融资需求,但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信贷资源错配为“非法贷款中介”和“职业背债人”提供了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在经济波动背景下,部分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债务压力剧增,诱发并催生了通过“反催收联盟”“代理维权”等方式恶意逃废债的需求;再者,随着公众对个人信用记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征信修复需求持续增长,但正规修复渠道有限,给“征信修复”骗局留下了可乘之机。

  从制度层面看,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存在空白地带、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导致对金融“黑灰产”的抑制和约束力度不足。

  一方面,法律定性模糊,许多“黑灰产”行为游走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缺乏直接对应的罪名和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打击和定性难度较大;另一方面,监管科技能力相对滞后,“黑灰产”利用AI伪造、虚拟设备等技术手段不断翻新,而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防御体系未能及时跟进和完善。

  不仅如此,金融、网信、公安、司法等部门之间,以及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仍存在“数据孤岛”现象,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机制尚不健全,跨部门协同治理的认知和能力不足,制约了整体打击成效。

  从技术层面看,技术工具的易得性和网络传播的便利性,是金融“黑灰产”泛滥的重要外部条件。

  不法分子不仅利用短视频、社交媒体等平台精准引流、快速获客,也借助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伪造材料、躲避监测,同时降低作案成本、提高作案效率。

  例如,“黑灰产”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工具生成受害人的伪造音频,通过在语音采集环节播放伪造音频绕过声纹比对系统;还可通过定制客户端只读存储器(ROM)劫持摄像头,将伪造的受害者视频画面注入客户端,并通过“眨眼”“摇头”等伪造动作绕过活体检测。

  从公众层面看,部分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薄弱,且存在侥幸心理,金融素养不足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一方面,由于对个人征信和借贷风险认识不足,消费者产生的认知偏差容易被“百分百成功”“内部渠道”等欺骗性话术误导;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推出逾期协商机制等政策工具,初衷是为深陷困境、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特殊困难群体开辟纾困通道,但在“黑灰产”机构的过度渲染下,却被包装成用户可以不必还款的工具,部分人因此产生了逃避还款责任的错误认知。

  特别是在面临重大债务压力时,部分人可能主动寻求非法途径解决问题。同时,一些消费者对正规维权渠道了解不足,或认为维权流程繁琐,进而转向所谓的“代理维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黑灰产”获利丰厚。例如,代理减免债务的服务费可高达减免金额的30%至50%,高额利益驱使一些人铤而走险并加入其中。

  因此,在金融“黑灰产”从业群体中,除了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外,既有提供技术支持的专业人员,也有提供身份信息等资源、配合虚假包装的“白户”,还有律师、保险代理人等被“黑化”的兼职人士,甚至不乏来自银行、保险机构的“内鬼”。

  正是这一覆盖全产业链的庞大群体,共同助推了金融“黑灰产”的野蛮生长和持续活跃。

持久性地综合整治与打击

  毫无疑问,金融“黑灰产”已经成为严重威胁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毒瘤”。

  对于消费者而言,金融“黑灰产”在骗取高额“代理费”的同时,还可能导致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甚至诱导消费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使其从受害者变为参与者;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黑灰产”不仅会直接造成信贷资产损失和赔付率异常升高,还会推高运营成本和风险水平,进而侵蚀稳健经营根基;对于金融体系而言,“黑灰产”不仅会破坏社会信用体系,扭曲金融资源的正常配置,干扰风险评估和定价机制,长期来看,还可能积累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基于此,公安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2025年6月起联合发起专项打击行动。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已立案查处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显然,这场围猎行动不会轻易收兵。目前来看,由于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并借助技术手段进行伪装,且呈现跨境化趋势,金融“黑灰产”行为的辨识难度持续提升;不仅如此,犯罪分子常以“法律咨询”为幌子,大打法律“擦边球”,民事、行政与刑事行为相互交织,进一步增加了金融“黑灰产”的司法定性难度;此外,由于金融“黑灰产”主要依赖线上点对点沟通,传播链条隐蔽,不仅信息追踪难度较大,源头治理的难度同样不容小觑。

  正因如此,整治金融“黑灰产”,必须推动打击工作常态化,同时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集群阻击与防范体系。

  首先,完善法律体系,明确“黑灰产”的认定标准和处罚依据。一是将伪造免费旅游、医疗票据骗保以及恶意投诉勒索等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畴,提高刑期和罚金标准;二是针对“代理维权”“反催收”等灰色地带,出台司法解释,细化法律适用情形;三是制定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移送标准,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效率,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定性难”“入罪难”等问题。

  与此同时,可推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参与“黑灰产”的个人和企业实施行业联合惩戒,限制其享受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等权益,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多维约束格局。

  其次,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治理网络。从国家层面看,当前已建立起“公安机关+金融监管”的联合执法矩阵。下一步,要在策略上突出“靶向清理”和“打深打透”,实现对犯罪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和人员链等各个环节的精准打击。

  同时,治理协同不仅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应强化市场监管、网信、司法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并吸纳行业协会参与合作体系建设,进而在宏观层面构建“公安+监管+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数据共享、联合研判和协同打击机制,凝聚事前快速预警、事中及时响应、事后闭环处置的全流程协作力量。

  在微观层面,作为“黑灰产”活动重点聚集领域的银行、保险等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更应主动打破行业壁垒,联合成立“黑产打击联盟”。

  再次,突出源头治理,全方位压实主体责任。一方面,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内部合规制度,优化投诉甄别机制,减少和堵塞业务漏洞;另一方面,明确网络平台对入驻主体资质审核、信息发布、风险事件处置等全流程管控责任,避免责任悬空,有效阻断金融“黑灰产”的互联网传播渠道。

  此外,要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处置标准,确保消费者合理诉求“快处快结”。对于履职不到位的金融机构和运营平台,监管部门应从法人和自然人两个层面依法追责处罚。

  第四,运用科技赋能,构建“数智化”防线。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网络平台,都应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积极构建并持续升级智能化风控模型,利用人工智能、人脸识别、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对“黑灰产”活动的精准识别和有效预警。同时,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也应进一步提升敏感信息识别和拦截能力,及时拦截并快速清除违规营销信息。

  更重要的是,针对金融“黑灰产”的防控系统不应是孤立的技术堆砌,而应将、交易监控、敏感识别、图计算和案例分析等模块深度集成至一体化决策平台,并在部门、机构和平台之间实现共享共用,形成全流程智能化闭环。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金融素养。一方面,通过官方媒体、街道和社区自治组织、老年协会等群众性载体,持续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在此基础上,借助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揭露“代理维权”“免息协商”“全额退保”等话术背后的诈骗本质,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金融纠纷调解渠道,引导消费者通过协商、调解、监管投诉、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将风险化解在源头,让危机止步于萌芽状态。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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