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多家国内企业及律师事务所获悉,《规定》自公布以来就受到了广泛关注,不少计划开展或已经布局海外业务的企业已经着手对照新规调整自身合规体系。
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1至4月,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4294.2亿元,同比增长3.9%,其中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为3157.4亿元。同期,我国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855.5亿元,同比下降7%;在对外承包工程方面,我国企业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同比增长6.8%,达4973亿元。
在我国对外投资规模处于高位、企业全球化经营更加复杂的背景下,《规定》落地后,将给中国企业“出海”带来哪些影响?
适用于绝大多数形式的“出海”
《规定》第二条明确:“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源向记者指出,社会公众及媒体语境中常使用“出海”这一形象的说法,事实上,《规定》适用于绝大多数形式的“出海”。通过第二条的含义界定,企业不能再把对外投资简单理解为“境外设厂”、“并购公司”或“ODI(境外直接投资)备案事项”。借款融资、涉外担保、间接持股、境外再投资以及与投资相关的资产权益安排,均可能进入监管视野,已有特殊规定的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投融资也要遵守新规,包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烟草行业、中央企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等。
以两个常见情形为例,如果一家制造企业在海外设立工厂,除了判断该投资是否属于敏感国家、敏感行业或大额项目之外,还要评估生产设备、软件系统、工艺文件、工程师现场调试等是否涉及出口管制;假如一家科技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则需同时关注算法模型、训练数据、源代码、技术文档及远程协作系统的数据跨境合规。倘若企业仅以“投资已备案”为合规终点,极有可能低估后续经营环节的合规风险。
王源认为,《规定》影响较大的一个变化在于将个人投资者系统性纳入对外投资监管体系。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她解释道,在《规定》生效之前,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现行的两部主要部门规章分别是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其适用主体分别明确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也就是说,它们主要适用于企业,并不普遍适用于个人。
王源提示道,《规定》将个人投资者纳入适用范围,对于个人通过红筹结构进行的返程投资以及其他形式的、以获得股权或控制权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均有影响。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法律制度近十年没有实质性修改。《规定》作为原则性规定出台后,仍需关注后续制度修订、细化规则落地等情况。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规定》不会对个人对外投资证券、购买保险等理财产品以及购买房产等资本项目投资产生直接影响。
哪些行业需重点关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纪文华在解读《规定》时表示,从功能上看,《规定》一方面有助于防范关键技术、产业链关键环节在投资活动中非正常流失,与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形成协同效应,提升整体安全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也为规范对外投资活动、防范潜在风险提供了制度依据。纪文华指出,近年来,国际上主要经济体普遍强化了对跨境投资的安全审查,将关键技术、重要基础设施、敏感数据等纳入了重点监管范围。我国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健全相应的安全审查制度,是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
针对《规定》的施行,哪些行业应当重点关注?王源指出,《规定》将主要影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敏感类项目的对外投资,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和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未来产业。虽然新规理论上适用于非金融和金融行业,但对在上述敏感类项目、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之外,且不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战略新兴领域的产业,实际影响不大。
其中,作为多家低空经济企业法律顾问的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张磊告诉记者,低空经济企业在出海过程中极其依赖技术和数据的跨境流动。无人机飞行产生的海量数据,包括飞行轨迹、地理信息、用户数据等,如何在多法域之间合法流动,已成为企业必须直面的核心合规考题。
《规定》第十五条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规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张磊指出,低空经济企业倘若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或收购境外企业,若涉及敏感技术或关键基础设施,将大概率触发安全审查。《规定》新设的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与已有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安全审查共同构成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四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