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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4 09:21:41 股吧网页版
国晟科技:子公司因合同能源管理纠纷被诉 涉案金额合计1705.54万元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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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智能财讯国晟科技(603778)6月24日公告,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原告广西华蓝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能源管理纠纷,将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一)、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二)、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诉至法院,案件第三人为江苏绿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案件已正式立案,处于一审尚未开庭审理阶段。

  2024年5月7日,原告、被告一及第三人绿山公司共同签订了《江苏国晟世安能源动力系统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能效益分享型)》,约定由原告作为节能投资方,绿山公司作为节能服务公司,为被告一的能源动力系统提供综合节能改造及运营服务,节能效益分享期为8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及绿山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相关节能设备软件系统于2024年11月改造完成并投入运行,2025年1月完成全部竣工验收。2025年8月29日,经三方共同测试并盖章确认,项目各季节节能率均已达标。根据合同约定,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第一个效益分享年度的节能收益为241.84万元,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节能收益分成款应为7.36万元。被告一仅在2025年9月30日支付了11.66万元,余款237.53万元至今未付。

  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节能效益收益分成款237.53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并请求确认《节能合同》于2026年5月7日解除。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设备及软件采购安装工程投资损失1100万元、第一年运维费损失22万元、贷款利息损失50.33万元、律师费损失6万元以及可得利益损失295.68万元。此外,原告还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各自未足额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上各项诉求合计金额1705.54万元。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仲裁金额为4540.83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61%。

  核校: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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