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亿微短剧市场将迎来管理新规。
6月24日,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
征求意见稿包含八个章节,共五十三条内容。其中明确提出,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应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等。
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
根据征求意见稿,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征求意见稿称,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审核许可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播出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应当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规范传播:(一)对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二)对三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三)对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微短剧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应当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四)对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
当前,在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AI短剧这一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其监管同样备受关注。
征求意见稿明确,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此外,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推广者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应当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内容风险。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微短剧发展所涉及的标准规范、监管管理、法律责任等也予以明确。
其中提出,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2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司长王小亮在介绍微短剧市场情况时提到,广电总局将制定实施《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在守好内容安全底线的同时,大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激发行业创新创造活力,营造健康向上、规范有序的良好环境。
据王小亮介绍,微短剧市场内容体量较大,产业增长较快。2025年有3.3万部微短剧上线播出,国内用户近7亿。去年微短剧的市场规模破千亿元,较2024年翻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