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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6 22:40:11 股吧网页版
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扩容须兼顾投资者保护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皮海洲

  在近日召开的2026陆家嘴论坛上,证监会主席吴清明确表示,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范围将扩大至人工智能(AI)大模型行业。这意味着,第五套上市标准这一原本为未盈利生物医药企业量身打造的上市通道,在经历“1+6”政策的第一轮扩围之后,正被监管层进一步明确拓展至AI大模型这一赛道。

  从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内容来看,其最初确实是为生物医药企业设计的,其中对生物医药企业提出了专门要求。不过,基于设置科创成长层的考虑,证监会于2025年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时,已将AI、商业航天、低空经济列为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范围扩容的三大方向。吴清主席此次明确表示将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AI大模型行业,实际上是对此前提出的AI方向作出的进一步明确。

  实际上,对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范围进行扩容,是资本市场与时俱进的体现。一方面,这是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需要。近年来,为支持新兴产业尤其是硬科技企业发展,全球不少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相继放宽了相关企业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未盈利情况下IPO上市。另一方面,这是A股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宏观政策持续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资本市场自然也肩负着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使命。

  不过,尽管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范围扩容十分必要,但市场仍需将扩容与投资者保护紧密结合,不能因为适用范围扩大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为此,需要正视并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范围扩容不能引发IPO节奏加快。市场不能因为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就加大新股发行力度,新股发行仍应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为了合理把握IPO节奏,在新股发行上市安排方面,可参照再融资“扶优扶科”的做法,将新股发行政策更多向硬科技企业和新质生产力企业倾斜。

  二是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范围扩容并不等于优先安排亏损企业上市。在支持新质生产力企业的大前提下,对于同样符合条件的新质生产力企业,仍应优先安排盈利企业上市,或者优先安排盈利预期明确、能够较快实现盈利的企业上市。实际上,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范围扩容所覆盖的企业,也完全可以包括盈利企业。

  三是完善未盈利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制度。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范围扩容的目的,是支持新质生产力企业发展,而不是为相关企业股东减持套现提供便利。因此,在扩大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范围的同时,应进一步严格股东减持制度。例如,在公司尚未实现盈利或仍存在未弥补亏损之前,首发前持股股东原则上一律不得减持股份;同时,将股东减持与公司对公众投资者的回报情况挂钩,对于未能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公司,其首发前股东持股同样不得减持。通过这些更加严格的制度安排,促使相关企业不断提升经营业绩,更加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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