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同业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备案额度动态调整 DR等利率纳入定价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6月26日公开发布《同业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是在《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基础上修订而成,包含丰富同业存单定价参考指标等核心变化。
办法起草说明显示,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货币政策调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并切合同业市场联动加深的新形势。随着资管新规落地和固定收益市场发展,同业存单市场影响力加大,与其他子市场之间联动加深。
办法的发布有望进一步规范引导同业存单市场发展,加强金融监管。办法共22条,规定了同业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发行与交易、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事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修订内容: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与措施、满足当前同业存单市场实际工作需要,以及为后续同业存单创新留有政策空间。
其中,在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与措施方面,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发行人货币政策执行情况、金融市场审慎投资交易情况及利率定价自律情况,对其年内备案额度进行动态调整;发行计划应当包含影响投资判断的关键性财务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提升同业存单发行透明度,未履行信息披露等约束条款的将被处罚。
“备案额度动态调整机制,将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与微观主体行为挂钩,有助于遏制部分机构过度依赖同业负债、规避监管的行为。”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执行主任董希淼表示,信息披露要求的提升,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减少信息不对称。
本次修订适应当前同业存单市场实际工作需要。具体而言:办法根据投资和交易主体现状,进一步明确同业存单投资人范围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和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展债券投资的金融机构等;根据额度管理工作需要,补充年初额度备案工作前设有临时额度机制的表述,确保同业存单平稳发行。
办法还为后续同业存单创新留有政策空间。办法调整了同业存单交易方式和期限等相关表述,为未来可能新增同业存单其他发行方式和期限预留空间;增加了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作为同业存单定价参考,丰富同业存单定价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