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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7 08:47:00 股吧网页版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8类典型情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因“无心之失”或“有意为之”触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红线的情况较为常见。笔者梳理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归纳出8类典型情形并提出相应合规建议,以期帮助供应商防微杜渐,依法合规参与采购活动。

  ——虚假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验证供应商是否依法经营,人员配置是否达标和履约能力是否具备的重要依据。目前来看,供应商普遍对投标过程中社保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导致相关证明材料成为虚假材料的“重灾区”。主要表现为:一是伪造社保完税证明,如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为HBQYZB-HF2022-02号中,供应商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被认定系以伪造、变造等方式制作的虚假材料。二是与官方记录不符,如济财罚决字〔2025〕3号案中,供应商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网站验真文件不一致,被认定为虚假材料。

  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前应当通过官方渠道,如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核验社保记录,确保投标文件与官方数据一致,切勿使用内部台账或自行制作的表格替代官方证明。

  ——虚假检验、检测、认证报告。检测报告的专业性较强,专家评审中因环境封闭,难以发现报告真伪,这使得虚假报告有了可乘之机。具体表现为:一是伪造报告,伊财行罚〔2023〕1号案中,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经向出具机构函询,被证实不仅印章与公安机关备案样式不符,报告上的编制、审核、签发人员均非该机构员工,备注网址亦为伪造。二是篡改既有报告,丰财采购〔2019〕9-3号案中,供应商利用办公软件对他人检测报告中的印刷体文字进行编辑篡改后提交。三是使用无资质机构报告,南财采〔2026〕10号案中,供应商提交的《检测报告》经该检验报告载明的检测机构的登记机关回复确认,检测机构确认其不具备相关项目的检测资质。

  供应商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及认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并通过官方渠道,如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实真伪、有效期及机构资质,对于报价过低的检验检测机构一定要有警惕意识。

  ——虚假业绩、合同及验收证明。业绩是评审中的关键评分项,虚构业绩可以说是供应商铤而走险的高频领域。湛财采罚〔2022〕1号之七案中,执法部门经向合同相对方(大鹏监管局、南湾街道办)发函核实,确认供应商提交的《保洁服务承包合同》及付款记录纯属虚构。

  供应商应当注重档案管理,业绩材料务必保留原件备查,对于历史项目,投标前可与原业主单位确认合同编号、履约期限及付款记录,避免“张冠李戴”或凭空捏造。

  ——错误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政策的深入实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比例稳步提升,但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一是从业人员数据错误,衡财购〔2026〕155号案中,供应商声明函载明从业人员280人(中型企业),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其2024年度报告从业人员为633人,按划分标准已不属于中小企业。二是行业类别错误,滦财采罚决〔2026〕1号案中,制造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业大类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但供应商在声明函中将其填列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制造业”,以获取政策加分。三是企业规模错误,粤财罚〔2026〕2号案中,供应商声明函将制造商填列为“小型企业”并因此获得10%价格扣除优惠,但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该制造商实为“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判断依据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及企业真实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供应商在填报前,应当核实清楚具体标准,务必对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切忌直接使用公司内部管理相关数据,切勿为获取加分而“调整”数据。

  ——虚假发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发票不仅是证明履约能力和项目经验的重要支撑材料,更是贯穿采购全流程的关键证据链节点。但近些年来,“查无此票”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粤财罚〔2025〕17号案中,供应商为响应“冷藏保障能力”评分项,提供了两张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实,均显示“查无此票”,最终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当然,在被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中,并非都为主观“故意”,有的是因供应商下游企业提供了虚假发票。因此,供应商响应所附发票应提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确保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及金额真实有效。

  ——虚假人员资质信息。关键岗位人员资质是技术评审的核心要素,伪造职称、资格证书的行为性质恶劣。比如,浙财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案中,经执法机关核查,供应商提供的李某某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历毕业证书,经学信网查询,该编号证书为专科学历毕业证书,与标书申报的本科学历不符。

  供应商应当加强资质证书管理,对员工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应通过人社部门官方查询平台(如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核实。

  ——虚假技术参数响应。此类行为表现为供应商响应的技术参数与制造商确认的产品实际参数严重不符,实质上是以虚假材料满足招标要求。龙财购罚〔2025〕2号案中,供应商在采购项目质疑及投诉阶段提供的注册证复印件及设备实图等佐证材料,经执法机关确认与注册证审批机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提供的不一致,属于虚假材料。

  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严格依据制造商出具的产品白皮书、官方彩页或加盖公章的参数确认函,切忌为迎合评分标准而“拔高”参数。

  ——隐瞒重大违法记录或禁入情形。具体违法情形包括:一是隐瞒禁止期,财罚决字〔2024〕第000014号案中,供应商曾于2023年1月被处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同年却参与某项目投标,经核查后,被判定投标无效。二是隐瞒行政处罚,韶财采罚〔2024〕2号案中,执法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排查发现供应商有一笔金额为282.39万元的行政处罚,却在资格条件承诺函中承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被认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三是隐瞒失信信息,阳郊财采决〔2025〕002号案中,供应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却作出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被执法部门最终认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供应商应建立内部合规档案,在投标前自查核实,切勿抱有“既往不咎”的侥幸心理。如果确实遭遇不当行政处罚,应积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争取撤销处罚决定。

  在监管日益成熟的当下,全国联网核查已经非常方便,虚假材料的生存空间被极大压缩。对供应商而言,法律风险防范不应是中标、成交的“补救措施”,而应是事前的“底线审查”。唯有将法律风险防范贯穿于采购活动始终,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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