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 1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20〕第 3 号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自2015 年施行以来,在稳定国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办法的部分条款不适应当前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一是简政放权方面。明确管理范围,提高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人民银行已停止实施“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行政许可审批。故此次修订时,删除“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条款。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优化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管理相关规定,在由海关实施监管、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情形中,增加“以个人携带、寄递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进出境的”有关规定。
此外,为适应相关政策调整,在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中取消商务部门不再审批发放的证件,并修改完善了有关申请人需提交的环保证明材料等条款。
二是便民利企方面。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加以明确,促进贸易便利化,激发市场活力。如延长《准许证》“一批一证”有效期至 3 个月、优化《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使用方式。
三是加强监管方面。加强事前监管。在资格审查、提交材料时增加“近2年内无违反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环保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每年首次申请时或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等要求。
明确由海关实施监管范畴,新增三项免予办理《准许证》由海关监管的情形。
加强对外贸经营企业代理的监管,增加海关对外贸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要求。压实代理责任,防止虚假交易。
完善事后处罚制度,提升依法行政管理水平。删除“暂停受理其进出口申请”、增加“撤销被许可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政许可”等表述。
公众可通过指定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6日。

此前央行官网4月30日发布消息,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按《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修订)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将对核发的《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使用情况,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跟踪,加强监督管理。
二、实行《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的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天津、成都、武汉、西安、厦门、宁波、三亚、重庆、南宁15个海关。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三、《准许证》“非一批一证”自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可以在有效期且不超过规定数量内不限制报关批次使用。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第5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