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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7 11:21:50 股吧网页版
最高法:正牵头起草“两高一部”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有关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经营报

  《中国经营报》记者6月2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牵头起草“两高一部”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有关规范性文件,将对涉未成年人毒品案件处理专门作出规定。

  根据有关司法统计,当前无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中,“上头电子烟”类案件占比较大,“上头电子烟”已成为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的主要载体,烟油中添加物质主要是依托咪酯;医疗用麻精药品以右美沙芬为主;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主要是“笑气”、愈美片。

  当前涉未成年人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冲高回落,涉案药物种类繁多、形态各异。当前已发现的滥用物质多达数十种,但滥用情况相对集中。

  “近年来,我国毒情形势在持续向好的同时也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刘为波表示,从滥用种类看,毒品滥用发生明显结构性变化,涉麻精药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新型毒品案件呈增长态势,依托咪酯超过海洛因,成为第二位滥用严重的毒品。“笑气”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问题突出,部分省份呈超越毒品犯罪之势。

  有关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23732件,判决生效人数34705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7398人,重刑率达21.32%,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约14个百分点。相较2024年,毒品案件数量下降超1/3,但重刑率高出4.4个百分点。2026年1—5月份,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7558件,判决生效人数11952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760人,重刑率达23.09%。人民法院在毒品犯罪形势和滥用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始终立场不动、力度不减、决心不变。

  据了解,从滥用主体看,青少年成为新型毒品及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主要群体,犯罪主体年轻化、滥用人群低龄化趋势明显。

  “经对毒品犯罪主体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统计,2023至202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此类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及相关案件数分别为256人、217件,1084人、909件,737人、617件,呈抛物线型变化。”刘为波说,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及案件数2025年同比均下降32%,2026年1—5月延续了这一下降趋势,表明涉未成年人药物滥用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也应当看到,相较2023年,2025年涉案人数及案件数增长约1.8倍,且同期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问题更加突出。

  具体来看,涉案药物种类繁多、形态各异,且紧跟列管目录不断翻新,既有国内医疗机构、药店流出及从境外走私的各种麻精药品,也有新列管的美托咪酯、异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有的被伪装成奶茶、巧克力、电子烟等各类日用品,有的则包装成有减肥、提神、助性等功效甚至暗示可用于迷奸的药物。

  记者注意到,6月17日,国家禁毒办发布《关于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单叶骅表示,本次增列的替来他明、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是2025年以来监测发现的滥用较为严重、流失风险较大的品种。其中,地下加工厂非法制造的替来他明被大量添加到“上头电子烟”中吸食滥用,滥用群体主要为青少年,成瘾性强,社会危害极大,必须列管以防范遏制滥用危害。

  同时,考虑到我国已批准盐酸替来他明作为兽用麻醉制剂上市,本次列管将其排除在外。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盐酸替来他明按兽用处方药管理,严格执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禁止在网上销售,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介绍,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涉毒犯罪的未成年人作案时年龄小、学历低、辍学人员多,“以贩养吸”占有一定比例;贩卖、吸食新型毒品、右美沙芬等麻醉精神药品、笑气、愈美片等未列管的成瘾性物质占比较高;“零包贩毒”居多。此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分享”吸毒感受、参与交易毒品问题也较为突出,值得引起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次生危害严重。犯罪分子利用麻精药品及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麻醉、镇静作用,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未成年被告人为获取吸毒资金,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类犯罪。还有的未成年人吸食“笑气”等成瘾性物质后神志不清或行为失控,不仅个人身心健康受损,还危害公共安全。

  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典型案事例。其中有一起医药从业人员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精神药品的案例。2025年1月至9月间,某村卫生室负责人江某明知右美沙芬于2024年7月1日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仍利用经营、管理卫生室药品的便利,分48次向7人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计185盒,其中向4名未成年人累计贩卖150盒。江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禁止江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管理及其他医药相关职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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