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定法律时的千亿元规模,到如今的万亿元规模,政府采购正走向新的发展阶段。不过,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尽快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期待通过良法善治,推动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高效有序。
近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这部实施20余年的政府采购基础性法律迎来“大修”,无疑将推动政府采购走向新的发展阶段。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重要方式,关系国计民生。我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制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规范、促进政府采购发展。统计显示,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3.3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0.8%提高到2.4%,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发展跑出“加速度”,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实施宏观调控、落实产业政策、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从制定法律时的千亿元规模,到如今的万亿元规模,政府采购可谓今非昔比。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颇为突出的问题。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近年来,虽然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不过仍有待法律发挥更强有力的规范作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此外,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采购绩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也制约着政府采购作用的发挥。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入推进,无论是规范行为、解决突出问题,还是提升效能、促进长远发展,都需要尽快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此次修法坚持问题导向,对现行法进行了系统性修改完善,呈现诸多亮点、突破。
扩范围。现行法适用范围较窄,采购对象限定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导致大量使用预算资金的小额零星采购游离于监管之外。修订草案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制度执行,在管住监管“真空地带”的同时,保障采购效率。
重绩效。以往政府采购中存在重程序轻结果的现象,也就是过于追求流程合规而忽视采购需求与绩效,导致财政资金浪费、扭曲市场竞争秩序,甚至带来廉政风险。修订草案构建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政府采购不能仅满足于“程序没问题”,而是要强化结果、绩效导向,努力实现“物有所值”,充分发挥每一分财政资金的效益。
促公平。政府采购市场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必须打破地方保护、统一规则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修订草案充分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强化相应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调公开竞争,接受社会监督。新增条款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完善争议处理机制,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一系列措施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修订草案提炼总结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明确一系列新规则,着力解决制约政府采购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政府采购规则较为复杂,涉及各方面利益,需要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充分听取全社会特别是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意见,集思广益、汇集众智,打造科学、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迅速,但占GDP比重还较低,远低于国际上一般占到10%至15%的水平,潜在增长空间巨大。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发展的关口,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正当其时。期待通过良法善治,推动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高效有序,实现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