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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9 19:37:30 股吧网页版
一财社论:以三个“服务于”为重点规范政府“花钱”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一财评论员

  从6月26日到7月25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立法宗旨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现在也扩展到了部分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2003年1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开始以法律形式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数据表明,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3.3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0.8%提高到2.4%,通过法律规范等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7万亿元。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府采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鹏日前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围标串标、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低价无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规则不够完备,政策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全过程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逐渐暴露,表明现行法存在一定制度漏洞,需要系统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总则明确的立法宗旨,既是政府采购领域完善立法的重点,也是今后加强执法的重点,可以总结为三个“服务于”:服务于构建廉洁透明的高效政府采购机制,服务于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于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其中,构建廉洁透明的高效政府采购机制是摆在第一位的。

  廉洁透明是高效的前提。要构建廉洁透明的高效政府采购机制,就要消除设租寻租制度空间,健全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为此,修订草案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意在实现从采购意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到履约验收等全过程信息公开,堵塞政府采购中的各种漏洞,严厉各种处罚措施。同时,通过优化规则、应用数字技术、加强全过程管理等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记录、穿透监管,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减少人为干预。这些措施兼具提升效率与防范腐败的双重功效。

  在责任追究方面,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在政府采购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犯罪等。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进程中,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将持续加大。

  第二,服务于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确保不同所有制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当前,国家层面及多地政府正通过清理隐性壁垒、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中的同等地位。具体措施包括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资金与融资支持等。修订草案以法律的形式强化无差别原则,将这一导向固定并深化,为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法治支撑。

  第三,要服务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这是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修订均服务于这一目标。

  日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春临在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要加快制定出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配合修订政府采购法等,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法治保障;要深入开展招标投标系统整治,制定出台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明确,“国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正是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从高处着眼、目标明确是此次立法和修法的重要抓手。其中,服务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从高处着眼,服务于构建廉洁透明的高效政府采购机制和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目标明确。三者相得益彰,最终是为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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