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黄金,央行再出新规。6月29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为进一步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办法》自2015年施行以来,在稳定国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在修订说明中提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原《办法》的部分条款不适应当前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具体来看,本次修订删除“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条款。在由海关实施监管、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情形中,增加“以个人携带、寄递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进出境的”有关规定。
通俗理解,对普通旅客来说,只要黄金携带量在合理自用范围内,通关流程会更顺畅,不用再去央行办《准许证》;不过超过自用数量的,海关监管依然严格。
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对此评价道,该修订是监管权责的清晰划分与便民导向的落地,把个人携带、寄递合理自用黄金进出境的监管规则直接纳入现有管理体系,不再单独另行制定配套规则。过去很多普通旅客不清楚携带黄金进出境的具体要求,常出现因不了解规则导致的通关受阻情况,经过修订后规则统一明确,大大降低了个人进出境携带黄金的合规成本,也给了民众明确的行为预期。
“对于市场来说,这一调整也能带动民间黄金消费、收藏的流通活力,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升,黄金首饰、投资金条等产品的跨境购买、携带需求逐年增长,规则的简化既符合当前的消费趋势,也不会对黄金进出口的整体监管秩序造成冲击,因为‘合理自用’的边界清晰,将经营性的黄金进出口和个人消费类的携带行为做了明确区分,既放活了个人合理需求,也守住了监管的底线。”袁帅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我国黄金进出口规模总体保持稳定增长,在稳定外汇储备、满足产业需求和金融市场定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事实上征求意见稿也更多对企业等经营主体黄金进出口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延长《准许证》“一批一证”有效期至3个月、优化《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使用方式。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武泽伟表示,此前较短的《准许证》有效期对企业物流安排、通关节奏约束较强,多批次跨周期进出口需反复办证,增加了企业行政成本与时间成本。有效期延长后,企业可更灵活地统筹报关与物流计划,适配长周期采购、分批次通关的贸易场景,降低合规运营成本。
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在资格审查、提交材料时增加“近2年内无违反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环保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每年首次申请时或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等要求。此外,加强对外贸经营企业代理的监管,增加海关对外贸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要求。
“黄金进出口易出现走私套利、虚假交易、跨境资金违规流动等风险。监管部门需统筹便利化与风险防控,优化准入管理,强化全流程监测,打击非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与金融稳定。”武泽伟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