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任由善于钻营者打着维权旗号,肆意挤压小微商户的生存空间。
“我们被投诉的名字中‘如家’二字侵权,但不是被如家酒店,而是一名连实体店都没有的个人。”
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河北衡水一家养老机构因名字中含“如家”二字,结果被来自江苏盐城的孙某某投诉商标侵权。对方持有第43及第44类“如家”商标,服务项目包括养老院等。
除这家机构外,河北、辽宁、河南等地,也有多家地方养老机构被孙某某投诉侵权。这些养老机构中,有的被市监部门认定不构成侵权后决定起诉投诉人;有些考虑到诉讼成本,选择支付对方数万元不等的商标许可授权费用。
实话说,如果确实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持有人诉诸公堂,要求对方支付商标许可授权费用,也并无不妥之处。毕竟,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句口号。然而,具体到这起纠纷中,仅仅因为对方养老机构的名称中含有“如家”二字,就硬给扣上一顶商标侵权的帽子,让其付出不菲代价,恐怕还有点不合时宜。
我国商标法早就明确了,包括“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等行为,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实践中,“照搬照用”和“擦边使用”,是最为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
但不要以为养老院只要起个“如家”的名字,就算是用了对方的“相同商标”。从此前的案例看,判定是否属于相同商标,除了要满足商品类别同一性,还要符合商标标识完全一致性,即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色彩组合等完全一致。如果涉事养老院达不到“认定标准”,就不能轻率地将其归入侵权范围。
至于是否属于“容易导致混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既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要看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如家”两个字之所以被很多人所熟知,其实是因为“如家酒店”,而不是什么“如家养老院”。
平心而论,一家养老院挂上了“如家”牌子,很难让普罗大众误以为这是别的“大牌”养老院。而投诉侵权的孙某某,连一家实体的养老院都没有,就是持有一个空头商标,怎么也够不上让公众认识发生混淆的标准。
从法理上讲,国家进行商标立法,鼓励商标维权,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是便宜个别“别有心机”的人,让大多数人处于动辄得咎的尴尬境地。回到这起纠纷,当事人拿着“如家”的商标,将毫无关联的商户变成自家“摇钱树”,这并不是维权,而很可能是赤裸裸的恶意牟利,如此行径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与市场法则格格不入。
法律不应成为一些人恶意牟利的工具。颇为遗憾的是,翻看报道,类似问题并不鲜见。此前,河南南阳的一家社区面馆,因为起了“渝见小面”的名称,被连锁品牌“遇见小面”起诉商标侵权。河南平顶山的一家橘子宾馆,也被大牌连锁酒店“桔子酒店”起诉维权。
在这起“如家”纠纷之前,孙某某多次起诉得手。在所谓的商标维权下,一些小微商户举步维艰,这并不正常,值得警惕。
商标维权就是商标维权,必须依法而为,不能任由善于钻营者打着维权旗号,肆意挤压小微商户的生存空间。
在舆论的压力下,遇见小面选择撤诉,但客观来讲,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恶意牟利者不在少数。法院应当依法全面评判侵权与否,而立法也应细化商标侵权情形,划出权利的边界,封堵表面维权、恶意牟利的制度漏洞,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