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价格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过科学遴选和规范管理具有专业素养和公信力的监督员队伍,弥补行政监管力量在覆盖面和灵敏度上的不足,提升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潜在违法行为的早期发现与预警能力,从而更精准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价格监督员是按照规定程序设立,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业务指导,对本单位、本行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监督的价格专业人员。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性重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价格监督员的业务指导。除此之外的重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价格监督员,由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价格监督员的职责包括研究制订本单位、本行业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本行业的价格内部监督工作;开展价格调研,监测、采集市场价格信息,定期进行价格和成本分析,重要情况报送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行业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调研预警,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反映,并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行业协会价格监督员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实施价格串通,不得组织交换会员之间的敏感价格信息,不得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
价格治理是宏观经济治理的重要内容。202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探索在重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价格法》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此次规定的起草,拟进一步规范价格监督员管理,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加强行业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的协同配合,推进高效协同共治,构建高水平价格治理机制。同时,价格监督员作为连接政府、企业、行业和市场的桥梁纽带,能够促进各方信息的顺畅沟通与交流,协助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反馈行业和市场的真实情况与诉求,为政府制定更科学、更适用的价格政策提供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