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判决文书,涉及某证券违规销售雪球产品引发的巨额索赔纠纷。从该证券公司的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对应的监管部门罚单来看,该案所涉券商为华泰证券,而被证券公司引导购买雪球产品的投资人则是新天科技(300259.SZ)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费战波。
就此,南都·湾财社记者向华泰证券致电并发送问询,但截至目前未能获得回应;新天科技相关负责人也回应称对此不太清楚。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该案中,一家上市公司实控人费某,在证券公司及关联投资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投资雪球产品亏损超140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涉事证券公司及投资公司存在不当销售、违规搭建交易通道等多项过错,需承担70%损失责任,连带合作机构赔付超千万元,费某则自行承担剩余30%责任。
证券公司引导上市公司实控人投资雪球
最终1400余万差额未退还
雪球产品全称是“雪球型自动敲入敲出式券商收益凭证”,是场外期权模型的一种。购买雪球产品,其本质为卖出一个具有敲入和敲出条款的场外看跌期权。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2022年9月,涉案证券公司员工张某向费某发送信息,企图引导费某购买自家的雪球产品,并称“我们的客户在做复星医药的雪球,比如复星医药在跌30%,我们还给到33%的收益。”
根据披露,该券商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王某甲。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起初,费某对上述信息并不感冒,但在张某的多次劝说和引导之下,最终于2023年3月末,委托徐某甲完成费某名下某投资公司XX号基金网上签约。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双方多次在微信群中沟通雪球交易事宜。例如:
4月11日,徐某甲问:“好的,也就是说费董30%保证金方式的,年化收益率为20.5%。”
某证券公司员工回答:“徐总上午好,收益率是按名义本金算的,所以相对于您出的保证金部分,收益率是68.3%。”
4月14日,费某称:“今天30%保证金,先买东港1,000万。下周再买另外的,现在就可以买了。”
某证券公司员工根据费某要求操作。
而双方的合作到2024年8月则戛然而止。
根据披露的裁判文书,2023年4月21日,徐某甲向张某微信发送个人雪球台账,显示2023年4月14日至21日,费某在某证券公司、中金、国泰3家券商处购买了11份雪球产品。
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费某合计购买了23份雪球产品,某证券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为此分别签订了“场外期权合约补充交易确认书(境内权益类雪球)”。费某合计转入保证金约6684.63万元,某证券公司最终退还5250.06万元,差额约为1434.57万元。某证券公司和某投资公司对上述金额予以认可。
2024年3月14日,费某手写承诺函,称:“针对2023年4月17日双方衍生品合约(挂钩标的为TCL中环,合约编号为HTESXXXX),我方承诺如下:自愿于2024年3月14日终止该交易,最终结算金额为121万元,并由某证券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到账,我方今后不再就该笔合约向某证券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次日,某证券公司向某投资公司XX号基金账户转款121.52万元。
券商、投资人对簿公堂
券商被判承担70%责任
2024年4月,费某等人向证监会投诉某证券公司违规发放雪球产品投诉被转至江苏证监局处理。同年,江苏证监局发布了针对该证券公司罚单。
根据南都·湾财社记者确认,江苏证监局2024年11月向华泰证券出具的警示函,其内容可与上述信息相对应。

来源:江苏证监局
根据彼时通报,经查,华泰证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与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且在开展过程中未能有效监测参与产品购买场外期权的占比情况;
二是对于部分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存在员工向客户提供测试答案、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协助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等未规范展业等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华泰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25年,费某一方以侵权为由,将上述证券公司和投资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证券公司存在不当推介并与不符合投资资格的费某开展雪球产品交易、协助费某搭建资金通道、未能有效监测参与产品购买场外期权的占比情况等过错,未尽适当性义务,对费某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的比例为70%。
投资公司作为按照证券公司和费某指示操作的通道方,其行为与证券公司存在一定共同性,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原告费某明知自身不符合相关准入条件,仍然参与交易,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以1434.57万元的差额计算,证券公司及投资公司此番应承担1004.2万元的责任。
此后,证券公司及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该案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6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判,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