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出席2026陆家嘴论坛时,谈到大力培育优质上市公司群体的话题,并特别提到其中一项重要成果——严格减持约束,建立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与股价、分红挂钩机制。
建立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与股价、分红挂钩机制,始于2023年8月。当时,A股市场持续低迷,管理层从多方面出台措施积极稳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为此,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对股东减持行为作出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上述规定又在2024年5月2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得到进一步完善。比如,第十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之一,就是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对应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0%的,但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因此,随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与股价、分红挂钩机制也正式建立。
这一机制的建立,对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比如,上市公司股价出现破发、破净情形,或者现金分红比例不达标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就会受到限制。
不过,相较于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整体规模,这一机制对减持行为的约束作用仍然相对有限,与“严格减持约束”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要真正实现“严格减持约束”的目标,股东减持与现金分红挂钩的机制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与股价(即破发、破净)挂钩,是一种硬性约束,只要严格执行即可,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并不大。真正需要完善的是股东减持与现金分红挂钩的机制。实际上,以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净利润30%作为约束标准,仍存在较大缺陷。比如,甲公司净利润为10亿元,仅按20%的比例分红,分红金额达到2亿元;乙公司净利润只有1亿元,即便分红比例高达50%,分红金额也只有0.5亿元。可见,乙公司的分红比例虽然更高,但给予投资者的实际回报低于甲公司。因此,仅将股东减持与现金分红比例挂钩,显然仍存在不足,二者之间的挂钩方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那么,如何完善股东减持与现金分红挂钩机制呢?笔者建议,应将股东减持与现金分红金额挂钩,而不是与现金分红比例挂钩。其目的在于改变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回报偏少,而上市公司融资较多、股东减持套现较多的不合理现象。
这里所说的挂钩金额,也并非单纯指现金分红金额,而应是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的净回报,包括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与注销式回购金额之和。在此基础上,再扣除上市公司累计募集资金金额。如果扣除后的余额为正,则该余额就是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东可以累计减持的金额;如果余额为负,则首发前股东不得减持套现。这里所指的股东,不应局限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应包括持有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所有股东。
建立这样的减持挂钩机制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将不再成为市场的“洪水猛兽”,股市也不会再沦为部分股东的“提款机”。股东要减持,就必须首先把公司经营好,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回报越多,股东减持才能越顺利地进行。因此,这样的挂钩机制,对于上市公司、资本市场以及广大投资者来说,将是一项多赢之举。(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