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推出,A股市场支持亏损企业上市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也将有越来越多的亏损企业A股市场。这是A股市场顺应时代发展、支持新质生产力企业发展的重要表现。
但对于投资者来说,亏损企业上市确实增加了股票的投资风险。尤其是有的亏损企业上市,甚至还没有明确的盈利时间预期,这就进一步加大了股票的投资风险。一旦亏损企业上市后,长期无法盈利,投资者甚至还要面对股票退市的风险。因此,在允许亏损企业上市的同时,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也是A股市场需要面对的事情。A股市场不能因为允许亏损企业上市而让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A股市场需要尽快完善适应亏损企业上市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以最近在深交所上会的某半导体企业为例,这是一家亏损企业上会的典型。该公司报告期(2023年到2025年)三年,净利润分别为-19.17亿元、-23.27亿元、-24.9亿元,三年合计亏损了67.34亿元。而截至报告期末,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81亿元。
就是这样一家巨额亏损企业,在招股书里却没有明确的盈利预期。招股书一会预计公司2029年实现盈利;一会儿又预测公司可能在2031年及以后实现盈利。对这样的预测,招股书仍然表示,上述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公司上述盈利预期及前瞻性信息是建立在推测性假设的数据基础上的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正是基于公司盈利的不确定性,因此,该公司的招股书里还作出了“公司无法保证未来几年内实现盈利,上市后亦可能面临退市的风险”的风险提示。由此可见,投资者投资该公司需要面临多重投资风险。也正因如此,伴随着A股市场亏损企业上市大门的洞开,尽快完善与之相对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迫在眉睫。
首先是要尽快完善股东减持制度,让股东减持制度与亏损企业上市制度相匹配。在这个问题上,科创板有类似的规定,要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这个规定显然存在较大的漏洞。那就是亏损公司上市3年后仍然没有实现盈利呢,或者虽然上市3年后实现了盈利但公司仍然存在未弥补的亏损呢?在这种情况下,首发前的股东持股同样不应该减持。
因此,这就需要对股东减持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规定公司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以及公司未弥补亏损在没有完全弥补之前,公司首发前的股东持股以及首发时的战略投资者持股,一律不得减持。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保护。如果企业还在亏损,首发前股东持股却大量减持,这显然是加大了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其次是要建立投资者补偿制度。参照科创板现有的制度,对于亏损企业上市,市场基本上给予了三年成长期,比如对于财务类强制退市的考核,科创板对于研发型上市公司(也即亏损上市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起适用相关的退市考核标准。这意味着亏损企业至少从上市的第4年起要实现盈利的目标。
也正因如此,一些亏损企业上市,在进行扭亏为盈的时间预测时,通常选择在上市后的第三年或第四年。而作为对投资者的一种补偿,如果企业在上市第4年没有实现盈利目标,则应给予公众投资者必要的补偿;如果企业预测盈利目标早于第4年的,则企业在没有按预测实现盈利目标的,应给予公众投资者必要的补偿。并且每推迟一年盈利,都需要给予公众投资者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是向公众投资者定向转增股本,也可以是由首发前股东向公众投资者划转股份。
此外,未盈利企业遭遇退市情形的,应给公众投资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还未上市就先发退市风险提示,这是亏损企业上市带给市场的奇观。实际上,亏损企业上市后如果长期不能实现盈利的话,确实是有可能遭遇退市情形的。一旦这种情况真的发生,公众投资者应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毕竟允许亏损企业上市,这是政策带给投资者的一种政策性风险,投资者保护中心应设立政策性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来部分补偿投资者损失,比如按发行价格的一半对投资者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