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7-01 21:14:40 股吧网页版
钨矿资源管理收紧 两家矿业巨头合作二十余年的白钨回收公司“断粮”停产
来源:澎湃新闻


K图 603993_0


K图 03993_0


K图 600549_0

  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里,两家千亿级矿业巨头洛阳钼业(SH.603993/HK.03993)和厦门钨业(600549.SH)长期保持合作,前者提供尾矿资源,后者对白钨矿进行综合回收。这一模式戛然而止,合资公司洛阳豫鹭陷入停产。

  7月1日,厦门钨业一纸公告披露,近日,控股子公司洛阳豫鹭的另一方股东洛阳钼业暂停向其提供尾矿,洛阳豫鹭因此无法生产。截至目前,洛阳豫鹭已基本停产。

  洛阳豫鹭的主营业务为对洛阳钼业选矿二分公司选钼以后尾矿中的白钨矿进行综合回收,矿石来源为洛阳钼业的栾川三道庄钼矿。这意味着,洛阳豫鹭的生产完全依赖于洛阳钼业提供的尾矿资源,一旦上游供应中断,整个生产链条即告断裂。

  对于暂停供应尾矿的原因,洛阳钼业方面向澎湃新闻记者回应称,此举是在国家对钨矿合规管理的要求下,“为确保生产运营合规而采取的措施。”

  这一回应将事件指向了持续收紧的钨矿资源管理政策背景。据澎湃新闻记者观察,近两年来,国家对钨的合规管控已构建起一个从上游开采、中游冶炼到下游出口的全链条、体系化的严格监管框架。

  例如,在出口环节,商务部与海关总署此前已正式将钨相关物项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在上游资源端,自然资源部持续实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分批下达的管理机制,每年分两批下达全国钨精矿(65% W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刚性约束,严禁超采、无指标开采。

  值得关注的是,在顶层制度设计上,2025年7月施行的新《矿产资源法》及2026年6月15日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已将钨正式列入国家级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措施,并将新矿权审批权限上收至自然资源部。

  对上游矿企而言,合规管控日趋严格意味着其在尾矿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等环节面临更高的合规门槛。

  对此次洛阳豫鹭停产事宜,厦门钨业在公告中称高度重视,已组建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专项工作小组,采取同利益相关方磋商解决方案等措施积极应对该事宜,尽可能降低其对公司的影响。洛阳钼业方面则透露,“豫鹭公司股东方尚未就处理方案达成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洛阳豫鹭从注册成立至今已有24年之久,也是国内最早、规模最大的钼伴生白钨尾矿专业化回收合资企业,开创了钨钼跨企业资源协同开发模式。

  回溯历史,2000年前后,国家大力推行尾矿综合回收、共伴生矿产高效利用,洛阳栾川三道庄钼矿是国内超大型钼矿床,矿石中伴生大量低品位白钨矿,且选矿厂产出的钼尾矿长期堆存,尾矿里仍含可观白钨资源,国内钨行业龙头厦门钨业则掌握全套低品位白钨浮选、提纯技术,“资源+技术”互补的合作基础就此奠定。

  厦门钨业此次在公告中提到,2001年9月,厦门钨业和洛阳钼业签订《共同组建洛阳豫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洛阳豫鹭,厦门钨业以现金出资,持60%股权;洛阳钼业以符合选钨要求的选钼以后的尾矿及堆存的选钼以后的尾矿、尾矿库使用权、其他实物资产等有形及无形资产经评估出资,持40%股权。

  2002年4月,洛阳豫鹭正式成立,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至2032年4月)。洛阳豫鹭主营业务为对洛阳钼业选矿二分公司选钼以后尾矿中的白钨矿进行综合回收,生产白钨矿(WO3)产品,由洛阳钼业提供符合选钨要求的选钼以后的尾矿(矿石来源为洛阳钼业的栾川三道庄钼矿),厦门钨业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团队负责运营管理。

  厦门钨业称,洛阳豫鹭成立后,通过技术管理团队的努力,实现低品位白钨回收技术工艺规模化应用的突破,给当地带来突出的经济和社会贡献。目前公司持有洛阳豫鹭60%股权,按照50%比例享有收益权,厦门钨业与洛阳钼业约定按股权比例采购洛阳豫鹭的白钨矿产品。

  从财务角度来看,厦门钨业在公告中称,本次停产预计将对公司近期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停产持续时间尚无法确定,具体影响暂无法预测。

  2025年度,洛阳豫鹭实现营业收入3.63亿元,净利润1.23亿元。按厦门钨业享有收益权比例计算后,合并层面洛阳豫鹭实现归母净利润6136.84万元,占厦门钨业当期合并归母净利润的2.66%。

  截至7月1日收盘,洛阳钼业股价报17.73元,最新市值为3793.21亿元;厦门钨业股价报84.90元,最新市值为1347.86亿。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