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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01 23:03:20 股吧网页版
自然人主张持有达梦数据0.29%股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重审一审出炉: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款项,仅承担七万余元鉴定开支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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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7月1日晚间,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梦数据”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披露,公司涉及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重审,近日收到一审判决结果。本次诉讼涉案金额5936.69万元,公司作为案件一审被告,根据最新一审判决,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仅承担7万余元鉴定相关费用,对公司利润无实质冲击。案件起源于自然人主张持有公司0.29%股份,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本次重审判决仅划定三名第三方股东对应股份处置及收益分配规则,当前判决尚未生效,各方仍可上诉,后续案件走向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显示,本次诉讼始于2022年4月,自然人龚海艳发函主张持有达梦数据16.4万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约0.29%。2022年7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该案首次一审于2023年11月15日判决,法院驳回原告龚海艳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龚海艳、达梦数据及多名相关第三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2026年2月,原告龚海艳在重审阶段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公司彼时已按规定披露相关进展。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令原告龚海艳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第三人刘牧心、刘嘉西、范晶协商,对刘牧心、刘嘉西、范晶名下各自持有的达梦数据27,937.50股、27,937.50股、111,750股股票进行出售,若协商不成,龚海艳可申请对上述股票进行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出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中优先支付龚海艳投资款112,500元(刘牧心支付18,750元、刘嘉西支付18,750元、范晶支付75,000元),若所得款项金额超过投资款金额,超过部分的50%归龚海艳所有,剩余部分归第三人刘牧心、刘嘉西、范晶所有;第三人刘牧心、刘嘉西、范晶各自持有的达梦数据27,937.50股、27,937.50股、111,750股股票所对应的自起诉之日起的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孳息的50%归原告龚海艳所有(2025年5月17日的转增配股除外)。法院驳回原告龚海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一审判决项下,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款项,仅承担司法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等合计70,131.00元,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

  公开信息显示,达梦数据成立于2000年11月13日,是国有控股的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司专注数据库管理系统研发及销售,提供全栈数据产品及解决方案,产品涵盖数据库软件、集群软件、云计算与大数据产品等。

  业绩方面,达梦数据2025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3.06亿元,同比增长25.0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7亿元,同比增长42.7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5.10亿元,同比增长49.66%。

  公司2026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4.11亿元,同比增长59.0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1亿元,同比增长54.2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0亿元,同比增长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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