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晚间,安道麦A(000553)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涉及的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得二审终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该案详情是:2025年2月,一名自然人(以下简称“原告”“上诉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对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被上诉人一)、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被上诉人二)及公司(被告三、被上诉人三)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次诉讼”)。原告诉称,其基于对公司及股东(被告一、被告二)履行承诺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信赖,对公司股票进行了长期投资,被告一及被告二未按照《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回复公告》《沙隆达重组报告书》及《安道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记载的承诺事项履行义务,包括未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未按承诺的履约方式和时限履行义务等;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即,沙隆达重组报告书包含的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中国化工集团的具体承诺事项)与承诺事项不符,构成虚假陈述及误导性陈述,并且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投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投资损失人民币916,135元以及诉讼费用。
2025年8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就本次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随后,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原告不服武汉中院(2025)鄂0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2026年6月29日,湖北高院就本次诉讼作出二审判决,湖北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称,由于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资料显示,安道麦A主要从事非专利作物保护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
历年财报显示,安道麦A2023年到2025年的净利分别为-16.06亿元、-29.03亿元和-10.46亿元,该公司已经连亏三年,总亏损额超55亿元。
安道麦A2026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72.06亿元,同比增长0.46%;归母净利润5.69亿元,同比增长276.65%;扣非净利润3亿元,同比增长195.4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83亿元,上年同期为-2.0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