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三年,河南光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远新材”)再次叩响创业板大门。日前,深交所受理了光远新材的创业板上市申请,拟募资36亿元。此前,公司曾于2022年8月首次申报创业板IPO,经历两轮问询后于2023年7月主动撤回。
此次重新申报,光远新材经营状况较前次发生明显变化。受益于AI算力产业链需求拉动,低介电玻纤产品销量实现增长,净利润由亏转盈。但与此同时,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同步扩大至10.35亿元,研发投入占比也有所回落。
值得关注的是,前次申报期间引入的深创投基金等13家机构股东,均与实控人李志伟签署了包含回购条款的协议。若本次上市未能完成,相关条款将恢复效力。这家从太行山区起步的玻纤企业,正站在产能扩张与资本规划的关键节点上。
《华夏时报》记者就相关问题发函联系光远新材,公司回复各项详细情况均已完整、详实披露于招股说明书,建议通过公开渠道查阅,以便获取最准确、完整的信息。
应收账款高增
光远新材成立于2011年7月,由林州老牌钢铁企业凤宝集团发起设立,位于河南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级玻璃纤维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光远新材的业绩爆发,成也周期,忧也周期。2019年至2020年,公司因产能扩张导致价格战连续亏损;2021年受益消费电子复苏利润冲高至5.29亿元;2022年行业扩产价格回落利润缩水;2023年再度陷入亏损。
这种“过山车”式的业绩表现,根源在于电子级玻璃纤维行业与覆铜板、印制电路板行业的周期性波动高度关联。
此番业绩逆转,得益于AI算力基建的爆发式增长。2024年下半年起,低介电特种玻纤供不应求,公司产品量价齐升。扣非净利润方面,2023年为-1.11亿元,2024年扭亏为盈至0.41亿元,2025年进一步增至5.10亿元。2026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收8.43亿元,扣非净利润3.44亿元。
在业绩增长的同时,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亦相应扩大。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2026年一季度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45亿元、4.06亿元、8.55亿元和10.35亿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89%、30.55%、37.70%和34.99%。公司应收账款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也从2023年末的7.67%升至2026年一季度末的20.80%。
这也意味着,按照2026年一季度末数据,公司每实现100元营业收入,期末约有35元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公司表示应收账款增长主要系收入增长及部分客户账期较长所致。
现金流方面同样承压。2023年至2025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8亿元、0.77亿元和5.28亿元,与同期净利润的匹配度存在差异。
本次IPO拟募资36亿元,其中13.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比37.5%。招股书显示,截至2026年一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1.47亿元,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为1.28亿元和2.69亿元,短期内存在偿债压力。
与此同时,光远新材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却持续走低,从2023年的6.88%降至2026年一季度的2.61%。公司称2026年一季度占比下降系营收规模快速扩大所致。营收规模高速扩张,研发投入却跟不上步伐,对比来看行业龙头宏和科技研发投入占比从2023年至2026年一季度稳定维持5%以上。
附带对赌条款
如果说应收账款是光远新材面临的财务隐忧,那么股权对赌协议便是悬在公司头上的另一重考验。
本次IPO前,光远新材的投资人股东达到13家,包括深创投基金、博裕投资、信德新材等机构。这些机构在入股时,均与实际控制人李志伟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了对赌协议,多数要求在2028年完成上市,否则有权要求回购。
对赌条款的触发条件颇为严苛。以深创投基金于2021年6月签署的协议为例,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公司总经理宁祥春离职或不在公司实际工作,投资方即有权要求李志伟等人回购股权。
据悉,宁祥春是李志伟创业初期力邀加盟的行业技术专家,2012年便已加入公司。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宁祥春直接持股3.41%,为光远新材第五大股东。这意味着,不仅上市时间表设有期限,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也直接关系到实控人的回购义务。
根据招股书披露,上述对赌条款自公司提交本次上市申请前一日中止执行,但如果公司上市申请被撤回、被否决或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上市,相关条款将自动恢复效力。公司方面表示,对赌协议当事人为实际控制人,公司不作为协议当事人,协议中不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前次IPO申报时,深创投基金已与李志伟签署了类似协议。2023年7月撤回申报后,对赌条款随即恢复效力。本次申报前,深创投基金重新与李志伟签署了补充协议,其余12家机构系在2024年至2026年期间新增入股并附带相同安排。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国良告诉记者,监管层对拟上市企业涉及的对赌协议,已从早期的一刀切清理,演变为当前有条件认可。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协议不涉及控制权变更、不与市值挂钩、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四项条件同时满足即可不解除对赌协议。。
贺国良指出,光远新材的对赌条款在形式上符合豁免条件。但他也提醒,即便满足形式要求,监管机构在审核中仍会重点关注对赌协议是否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以及是否存在隐性利益输送,后续问询中极有可能就相关细节进一步追问。
从红旗渠畔的创业起步,再到前往资本市场的路上,李志伟的创业历程颇具代表性。但当13家投资机构的对赌条款与行业周期的起伏交织在一起,光远新材面临的考验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