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7月2日晚间,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或“公司”)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落幕,上诉请求被法院驳回,维持一审原判,公司需赔偿预期利益损失4500万元,并承担26.6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合计涉案金额4526.68万元。该案源于公司2013年竞得沙县综合体地块后,未完成约定商业项目竣工营业及税收承诺,虽公司曾抗辩诉讼资格、时效及履约责任等问题,但终审仍判定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公司已于前期足额计提对应预计负债,本次终审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造成新增冲击,同时公司表示将继续申请再审维权,案件最终走向仍存不确定性。受该笔非经营性损失计提影响,公司2025年净利润同比大幅下滑。
公告披露,公司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审结,公司上诉请求被法院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本次涉案事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原告为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被告为新华都科技、沙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是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案由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新华都科技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相关应诉材料。
新华都2026年3月17日公告显示,2013年新华都科技竞得沙县金沙大道城市综合体项目地块,承诺项目营业后三年内,地块A区商业项目年均缴纳流转税不低于1500万元,未达标将现金补足差额。后续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承接地块开发,土地受让主体完成变更,但相关履约义务仍由新华都科技承担。后续公司退出子公司股东行列,而项目A区商业综合体始终未竣工营业,由此引发纠纷。
此前双方曾就项目逾期竣工产生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新华都科技无需担责,仅由项目开发子公司承担违约金。本次诉讼由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提起,要求新华都科技及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公司庭审中就原告诉讼资格、履约条件、诉讼时效等方面提出抗辩。
2026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新华都科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赔偿预期利益损失4500万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新华都科技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6年4月20日正式立案审理。
2026年7月2日,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次二审案件受理费26.68万元由新华都科技承担,该判决为终审二审判决,案件整体涉案金额合计4526.68万元。
公告表示,公司前期已基于谨慎性原则相应地计提了预计负债4,526.68万元,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本次判决为二审判决,公司将继续通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案件最终结果等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还披露,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仅有1件未达重大披露标准的小额未决诉讼,由子公司作为原告,涉案金额约260万元,无需单独披露。
资料显示,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以数据研究为基础的互联网营销业务,包括全渠道电商销售服务、产品研发及营销服务和数字营销服务等。
业绩方面,2025年,新华都实现营业总收入31.87亿元,同比下滑13.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9亿元,同比大幅减少34.8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92亿元,同比下降18.28%。
对于净利润的下滑,财报解释,一次性非经常性损益对当期利润冲击较大。公告显示,因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即上述案件),公司一审败诉,据此计提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约4526.68万元。这笔非经营性损失直接扣减了当期净利润,是造成归母净利润降幅远超扣非净利润降幅的主要原因之一。
2026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5.53亿元,同比增长40.35%;归母净利润8374.34万元,同比下降10.05%;扣非净利润8530.08万元,同比增长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