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军队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要求。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务实管用、可操作性强。”中央民族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教授严庆分析,例如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定“五个认同”、树立正确“五观”,并规定了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弘扬、语言文字、学校教育、理论研究、宣传教育等有关的机制和载体。“‘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主题和目标更加明确化、具体化,更有利于各族干部群众理解、传播和实施。”严庆说。
“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该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严庆表示,这些规定从各族群众身边事和关切点出发,将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严庆说,宏观统筹、精准支持与帮扶协作打出“组合拳”,将有助于长效化、体系化推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明确了保障与监督措施,还设立法律责任专章,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针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实施民族歧视、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等情形明确法律后果,实现法律效力全链条、全过程覆盖。”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