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7月3日电据国家烟草专卖局3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进一步推动供需动态平衡的通知》,保证电子烟监管政策体系的统一协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7份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进行了修订。
其中,《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第一条被修改为“电子烟产业依法纳入监管,产业布局科学合理,市场运行平稳有序,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下的总量管理,落实国家烟草控制有关要求,使人民健康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电子烟产业发展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第十一条被修改为“为实现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总量管理,依法依规核定产能和生产规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烟草控制、核定产能、市场需求、企业订单、合法合规等因素,分类核定年度生产规模,作为自然年度相应产品属类生产交易量的上限进行控制。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批发企业,在本省(区、市)年度内销销量目标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第一款被修改为“统筹境内销售和出口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国产电子烟用烟碱年度产销规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产能及生产规模,统筹烟叶(含再造烟叶和烟梗)、复烤烟叶、烟丝(含末、粒状)等原料出碱率等,科学合理测算年度使用量,下达烟叶(含再造烟叶和烟梗)、复烤烟叶、烟丝(含末、粒状)等烟草专卖品购销计划。”
《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还提到,立足电子烟产业现状,对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引导电子烟产业向具有产业基础和条件的地区适度集中,加强原料渠道管控,合理保障电子烟生产原料供给。
同时,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保持产业集中度处于合理水平,引导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有序退出。
该文件还提及,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对电子烟投资行为严格管理。市场主体拟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新形成生产能力或扩大生产能力的,应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理控制产能规模,防止电子烟生产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
此外,建立对电子烟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查制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前置审查职责,拟上市电子烟企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后续上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