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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03 23:31:00 股吧网页版
代理机构请注意!7月15日前须完成自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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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要求,在总结2024—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基础上,为持续整治政府采购领域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巩固治理成效,规范全省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辽宁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纠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坚持协同共治。深化部门协同、省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共治格局,贯通融合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运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推动各方力量有效集成、同频共振,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专项整治与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一体推进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既聚焦当前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靶向发力,确保问题整改见行见效;又着眼政府采购领域长效治理目标,以点带面、举一反三,推动相关法律制度有效落实,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任务分工

  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统筹组织全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同步负责组织实施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省财政厅严格按照财政部工作要求,规范工作流程、细化检查内容、统一处理处罚标准,负责对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与监督考核。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省市场监管局协助核实,线索情况属实的,由省财政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省公安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罚。市县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省级分工模式,组织开展本级专项整治工作。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分级对本级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市级财政部门统筹组织本辖区代理机构检查工作。本次专项整治及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自2026年6月启动,至2026年12月底全面结束,具体分七个阶段实施,同步开展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一并纳入此次工作开展范围。

  (一)公布名单(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省财政厅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在本辖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全国执业信息,依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三类社会代理机构名单;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合理确定“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两类社会代理机构名单。

  1.对符合“一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省、市财政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同时符合“一年一查”和“三年一查”条件的,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一年一查”标准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此类检查由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实施。

  2.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结合往年检查情况开展抽查,2025年已按“三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剩余部分抽取二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三年一查”范围的,抽取三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省、市财政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

  3.对符合“新登记”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即2024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完成名录登记,且2025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检查。

  4.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检查。

  5.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2025年按“五年一查”标准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复检查,剩余部分抽取四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2026年新纳入“五年一查”范围的社会代理机构,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省财政厅按照上述五类筛选标准,汇总形成全省社会代理机构检查名单。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纳入本次省本级重点检查范围,同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与年度监督考核。

  (二)开展自查(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专项整治自查;2026年7月30日前完成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自查)。

  代理机构自查:各级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依法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2025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不少于5个),并将抽查情况告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照本次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全部文件、数据、台账等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项工作于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

  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自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对照《2026年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针对2025年度集中采购工作开展全面自查,认真填报《2025年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并将自查报告、项目情况表于2026年7月30日前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同时整理归集考核所需全部采购文件、采购档案等资料,以备现场核查。(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024-22825010,电子邮箱:cgc.sczt@ln.gov.cn,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

  (三)书面审查(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归档留存。针对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在常规书面审查基础上,增加内控机制运行、问题整改落实、电子化平台建设、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审查,结合其报送的自查材料、项目台账开展综合研判。

  (四)现场检查(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财政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实地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核查保证金及服务费用收取、退还等情况,补充完善检查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检查结果与相关代理机构充分沟通确认后,由其签字、盖章。同步对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现场考核,对照考核指标逐项核验工作资料、采购档案,核实自查内容真实性、工作履职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

  (五)延伸核查(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针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开展延伸核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财政部门延伸核查结果,补充完善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相关佐证材料。

  (六)处理处罚与考核认定(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

  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处理处罚信息。各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省财政厅汇总全省处理处罚信息,按要求上报财政部。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认定:省财政厅结合自查情况、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及延伸核查结果,完成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年度监督考核综合评分与考核结论,按规定完成考核结果汇总、认定及相关处置工作。

  (七)总结报告(2026年12月15日前完成)。

  各市财政部门于2026年12月15日前,形成本市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同时统筹梳理2024—2026年三年行动整治成效、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及长效治理建议,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汇总全省专项整治、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整体情况,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三年行动总报告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总结,于2026年1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各级财政部门同步将本级工作报告反馈至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市财政部门、省本级集中采购机构要保持专项整治攻坚势头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周密安排、压实责任。严格对照各阶段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成效,深入分析问题挑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深化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强化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增强部门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推进智慧监管。财政部门要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大力推进智慧监管建设,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与政府采购监管深度融合。探索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智能监管场景,及时识别采购文件差别歧视条款和围标串标疑点线索,注重“技防”和“人防”相结合,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

  (四)健全长效机制。财政部门系统梳理专项整治有效做法与典型经验,及时固化为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对照整治发现的问题,深挖根源,对症施治,抓好整改落实,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推动整治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来源|辽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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