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张淑贤吴少龙
7月3日,沪深交易所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再融资承销细则》)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提升再融资便利性灵活性。
当天,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等规则进行修订,包括增加定增储架发行制度、提高简易程序定增灵活性、优化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锁价定增安排等。《再融资承销细则》主要从发行承销角度明确具体安排,包括新增储架发行的发行承销安排,明确出现发行失败情形的,当次发行额度不得再发行,有尚未启动发行额度的,可实施后续发行;首次发行应在注册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为进一步约束储架发行行为,明确未在一年内实施首次发行的后续不得发行;明确储架发行的各次发行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定增的相关规定。
《再融资承销细则》还根据《再融资注册办法》对董事会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相关修订同步进行适应性调整。对于董事会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定增,增加“确定的发行对象应当明确拟认购的金额上限和下限、认购数量确定原则、定价原则”,删除“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前述发行对象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对于董事会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定增,明确不能在董事会决议日或股东会决议日提前确定认购价格。
为提高简易程序灵活性,《再融资承销细则》增加临时股东会授权机制,将简易程序融资由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股东会授权,与《再融资注册办法》保持一致。
为与《再融资注册办法》修订进行衔接,沪深交易所还均就《再融资审核规则》进行修订,主要为适应性调整相关条款和表述,明确审核部门主要结合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情况开展审核,充分发挥日常监管和发行监管合力;增加简易程序临时股东会授权机制,将简易程序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调整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提高简易程序灵活性。同时,优化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负面情形,明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纪律处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一步提升制度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