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近日发布新版《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随着2027年相关要求正式落地,部分机构董秘的任职及规则或进一步调整。
明确董秘不得兼任部分岗位
兴业银行公告指出,该行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分管经营业务的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除外)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兼任本行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记者注意到,中国证监会5月24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该规则指出,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设定过渡期截至2027年年底。
目前,兴业银行现任董事会秘书夏维淳为专职履职,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行长、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行长、兴业银行香港分行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等职位。
整体看,目前银行业董秘岗位任职形式有多种类型。其中部分银行设有专职董秘,也有部分银行董秘职位由副行长或其他高管兼任,随着《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逐步落地,部分银行董秘职位任职或进一步调整。
强化公司治理独立性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武泽伟告诉记者,银行落实《董秘规则》,核心是强化公司治理独立性与合规透明度,为长期稳健经营夯实制度基础。
从作用上看,武泽伟指出,新规厘清董秘与经营层权责边界,严禁兼任经营与财务核心职务,有效化解角色冲突与利益捆绑风险。董秘得以专注信息披露、合规监督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列席高管会议、掌握经营数据,提升风险识别与预警能力。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增强投资者信任与估值稳定性,为资本补充、业务扩张与战略合作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为避免董秘履职保障条款流于形式,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银行应压实银行董事会主体责任,将董秘履职独立性纳入年度公司治理专项考核。同时,应健全内外监督,内审部门常态化抽查董秘履职记录,交易所、监管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变相兼任、干预履职的行为严肃问责并公开披露。
武泽伟指出,为有效落地《董秘规则》,需从制度嵌入、流程约束与责任配套三方面构建闭环执行体系。银行应将董秘信息查阅、列席会议、事项说明等权利固化为强制性内部流程,明确各部门信息报送的时限、范围与责任边界,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杜绝人为阻隔。同步完善履职留痕与异议记录制度,以书面文件、会议纪要及系统日志留存履职轨迹,为权责认定提供客观依据。建立独立的履职评价与激励问责机制,将信息披露质量、合规监督成效纳入考核,并细化履职受阻时的内部救济与外部报告路径,强化制度刚性与履职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