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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06 22:18:20 股吧网页版
单价2.6万/平卖房才几天,纳入拆迁补6万/平!原房主反悔起诉,法院判了……
来源:湾财ND

  刚把房子出售,房屋就被纳入拆迁范围,补偿款远高于售价,卖家能反悔吗?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判驳回原房主诉讼请求

  2024年11月,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其名下房屋。同月月底,经中介撮合,李先生与买家王女士以总价168万元(约2.6万元/m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签约后,王女士依约支付首付并办理贷款,顺利完成了产权过户,取得房产证后入住。不料仅过去数日,李先生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补偿标准达6万元/m²,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表示,因长期异地照料病重亲属及处理丧事等无暇关注拆迁新闻,若签约时知晓即将拆迁绝无可能出售,故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王女士认为,其购房是自住刚需,为此已反复看房半年,并非炒房投机。168万元符合签约时同地段的市场行情,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交易双方理应自担商业风险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法官曹子彦认为,重大误解,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规格、质量、价格等方面产生的错误认识。

  本案中,李先生对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其出售房屋是基于自身生活需要作出的决策。合同签约时,尚无行政部门明确将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通知,同地段房价也未出现异常波动。

  李先生主张“若知悉即将拆迁绝不出售”,实为对未来收益落空的遗憾,而非对房屋当下属性的认知偏差。签约后因拆迁补偿方案导致房价暴涨,属于履约完毕后新发生的事实,不能反推签约时存在认识错误。

  房屋作为大宗商品,价格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产生波动本属正常商业风险。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交易风险。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履行,事后因拆迁暴利反悔,于法无据,亦有悖契约精神。

  法官提醒,“重大误解”不是后悔药,签约后因政策、市场变化导致房屋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变化,是交易双方理应自担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双方均应慎重决策、信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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