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家园林企业一场长达13年的马拉松民事诉讼,最终胜诉方在法院判决生效两年多后,仍卡在执行环节,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
“双方的合作始于2005年,我司和上海储地园艺有限公司(下称”储地园艺“)合作建设浦东惠南镇30街坊土地,面积二百余亩,我司购买苗木、种植、培育等事项,主要投入人力财力。纠纷始于2013年,储地园艺先起诉我司搬迁苗木以及赔偿土地使用费,但是当时政府已定性涉案地块属于‘四类林’,不能随意砍伐搬迁,故我司立即反诉储地园艺赔偿我们多年的投入以及林木价值,经过多轮诉讼,2023年底第二轮终审判决储地园艺赔偿金额为4934万余元。但是两年多来,我们向法院执行局多次申请强制执行,而储地园艺早在2015年就把资产掏空了。”上海金鑫园林有限公司(下称“金鑫园林”)负责人余灿忠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记者获得的储地园艺审计报告显示,储地园艺在一审判决后实施了高达3209万元的分红以及支付租金1650万元,其后储地园艺再无实际经营且更换过三轮法人。
而储地园艺最终控股公司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则在电话中对本报记者表示:“关于2015年储地园艺分红事项以及支付租赁费用的事情,我们早已向法院提交了审计报告,分红决议和支付租赁费程序合规合法。”
两轮判决胜诉后被告突击分红
判决书显示,早在2015年6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金鑫园林返还面积为212.3亩的涉案地块,地上苗木、房屋等附属物归储地园艺所有,储地园艺向金鑫园林支付补偿款7875.5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储地园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7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土地返还、地上附属物归属的两项内容,同时将补偿款调整为5521.29万余元。此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海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法院重新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鑫园林返还涉案土地、地上附属物归储地园艺所有,储地园艺向金鑫园林支付补偿款4934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储地园艺应当针对地上的苗木补偿金鑫园林,在储地园艺公司已撤诉、各方均未诉请主张苗木归属的情况下,强行将苗木判决归储地园艺所有。一审判决地上苗木归储地园艺所有,没有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7月4日,储地园艺一位代理律师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该律师称,根据法律规定,在地上苗木无法搬迁的情况下,苗木应当归属于土地权利人所有。储地园艺并非土地权利人,不应获得苗木所有权,亦不应向金鑫园林支付补偿。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储地园艺为本案的适格主体。储地园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没有任何清算义务。金鑫园林代理律师则认为,一审法院依职权审理反诉未违反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根据反诉在确定得到相应补偿款的前提下,为避免执行环节中出现争议所作的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无误,程序合法;储地园艺是合同相对方,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判令储地园艺承担补偿责任,方向完全正确。
2023年12月20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重审一审判决。
“这个案件的起点是这块两百余亩的土地因为储地园艺既要收回土地,又想土地上的林木不给予补偿,让金鑫园林把林木搬迁并赔偿土地使用费。双方的合同里面本身就写清楚,土地若遇到不可抗力被收回,储地园艺是需要给金鑫园林补偿。另外,政府也对这块地的林木做出了规定,除了涉及工程的地块,其余地上的林木不允许擅动。”7月5日,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永峰在看了判决书及相关法院谈话纪要等内容后,发表第三方观点指出。
余灿忠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在2015年7月8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一个月后,储地园艺当时的两资股东——上海浦东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便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储地园艺3209万余元的净利润以分红形式,全额支付给两大股东。
“除此之外,储地园艺在一审判决后还以支付租金为名,向其上级公司上海浦东地产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浦东射击游乐有限公司、上海周储置业有限公司,累计支付资金1650万余元。根据储地园艺与上海浦东射击游乐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储地方承租后者名下‘浦东射击游乐场’全部土地及地上物资产。”余灿忠称。
值得一提的是,两轮诉讼储地园艺因拒不执行赔偿金,财务数据显示公司实际已经不再开展业务,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而被“限高”。
“储地园艺方面失信人员也换过几轮了,现在的负责人已经不是当初合作时候的负责人。”余灿忠表示。
天眼查显示,目前储地园艺只有单一股东上海浦东地产有限公司,而上海浦东地产有限公司的单一股东是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储地园艺与上海浦东地产公司共用一个电话。本报记者也拨打上海浦东地产公司法人代表蒋正安电话联系采访及语音、短信留言,但截至发稿均未获回复。
是否构成拒执罪?
在业内人士看来,对金鑫园林而言,执行环节遇到被告无可执行的财产资金,让其拿在手上的这份胜诉判决沦为“一纸空文”。
“在实际我们接触的很多民事诉讼案件中,这种情况非常多见,真正能获得赔偿的案例不多。” 7月6日,上海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杨胜对《华夏时报》记者坦言。
记者也从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方面了解到,储地园艺始终以“公司账户无可用资金”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曾多次督促,储地园艺提交了相关财务材料。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执行部门曾多次组织相关当事方、国资管理机构召开协调会,积极推动案件执行,但进展甚微。
法院相关纪要内容显示:储地园艺曾提出第一版履行方案,由其向上级公司追回1600万余元分红,用于向金鑫园林清偿债务,但要求金鑫园林放弃其余全部债权被拒绝;2025年6月16日,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主持下,储地园艺再次提出履行方案:由其上级公司以2964万元的价格收购储地园艺名下苗木,储地园艺以该笔款项清偿债务,同时仍要求金鑫园林放弃剩余债权。由于该方案提出的清偿金额与4934万余元的判决债权相差巨大,金鑫园林再次予以拒绝。
“去年7月份,储地园艺上级公司提出终版方案,支付判决金额约60%的款项,一次性了结本案。我们明确要求储地园艺严格按照生效判决全额依法连本带息支付补偿款,拒绝不合理的打折方案。”余灿忠表示。
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海光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储地园艺在诉讼期间,通过违规分红、虚构关联租赁等方式,累计转移资金4859万余元,事后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储地园艺的行为,恰恰符合这一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黄海光指出。